《财政》继续省2000元 节能电器减免延至114年中

行政院第3849次会议周四通过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第31条修正草案,修正重点,一、续延长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合称节能电器)非供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者,每台最高减征货物税新台币2千元之实施期间2年至114年6月14日。

二、删除逾期缴纳货物税加征滞纳金计征方式及逾缴纳期限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等规定,回归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定办理。

财政部说明,为达成节能减碳绿色消费之政策目标,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规定,自108年6月15日起购买节能电器可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实施期间2年至110年6月14日;110年5月26日修正展延实施期间至112年6月14日止。该部统计,截至112年2月底止,已退还减征节能电器约749万台,减征税额约124亿元,创造节电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节省民众电费负担。惟据经济部评估,目前10年以上老旧电冰箱、冷暖气机及除湿机仍有835万台,占家庭现存数量达25%,为赓续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电器并带动电器产业转型发展,该部参采经济部意见,拟续延长本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电器退还减征货物税规定之实施期间2年至114年6月14日。

财政部表示,上开修正草案行政院将核转立法院审议,该部将会同经济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期早日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