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家电减征货物税 再延长2年

节能家电示意图。(图/吴静君摄)

为继续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电器,以节能减碳及促进绿色消费,总统今日修正公布《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第31条条文。

财政部说明,货物税条例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今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者,每台最高减征货物税2000元。

二、删除逾期缴纳货物税加征滞纳金计征方式及逾缴纳期限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等规定,回归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定办理。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按购买电冰箱冷暖气机除湿机退还减征货物税税额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买受人购买节能电器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税额之期限,为购买日之次日起算6个月内。

考量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上开条文修正生效日为今年6月16日,为保障同年月15日购买节能电器者之退税权益,该部发布解释令,规定于该日购买节能电器之买受人,其依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规定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税额之期限,为该条文今年6月16日修正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个月内。

财政部表示,上开货物税条例修正案有助提升民众选购节能电器意愿,创造节电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并带动电器产业转型发展,该部将加强宣导该项节能减碳利民措施,俾利各界充分了解,确保民众退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