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附加伤害险特定商品 免财务核保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为避免保单诈财案件民众购买寿险前,保险公司要先看健康证明以及财力证明,不过,因应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的修正金管会宣布自11月9日起,保险业者承做产险附加伤害险商品时,在特定商品保险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时,保险业者可以不用进行财务核保。

金管会昨(20)日发函解释,《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其他特定保险商品的范围包含三大部分,首先、汽车保险附加的驾驶人伤害保险及交通事故伤害保险,且其保险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者;

其次、住宅火灾保险居家综合保险所附加的火灾事故伤害保险及住所内特定事故伤害保险,且其保险金额不高于500万元者。

第三、信用卡综合保险所内含的大众运输交通工具伤害保险,或内含的全程保障伤害保险,且其保险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者; 官员表示,排除民众在投保这些特定商品前,保险公司须先进行财务核保,主要是考量这些商品为产险,且保额有一定限制。

为因应社会各界对强化保险业招揽、核保及理赔作业的殷切期盼,金管会年中修正「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部分条文,其中,第七条强化对保险业核保作业的规范,要求保险业内部的核保处理制度程序,应将财务核保机制、生调体检标准纳入核保程序及流程图、明订适合度政策内容,以及须对评估保险金额、保险费与要保人被保险人收入、财务状况职业间具相当性等特定事项订定作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