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52公里罰1萬2...怪「路樹茂密」擋警測速取締牌 法官撤罰了
赖姓驾驶去年开车行经苗栗县三义乡台13线南向53.7公里处,被警方测得超速52公里,要罚1万2000元,他辩称测速取缔地点隐密,前方的「警52」标志牌遭路树遮蔽不明显,并以Google街景照及事后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要求撤销。法官审理认为,警方无法证明取缔当天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判决原处分撤销。此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苗栗警分局去年11月15日下午3点多在苗栗三义乡取缔超速,利用雷射测速仪拍到赖姓男子驾驶的小客车以时速102公里行经台13线南向53.7公里处,由于该路段限速50公里,赖男超速52公里,开单告发,新竹区监理所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第2款等规定,裁处1万2千元、记违规点数3点,还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赖姓驾驶收到罚单后不服,以警方取缔所在地过于隐密,路旁树枝又生长茂密,认为依道交条例第7条之2第3项规定,应于测速照相地点前方100至300公尺「明显标示」处提醒用路人,他没看到提醒驾驶人注意测速取缔的警52标志,并提出Google Maps的街景照及于12月8日返回原地拍摄的照片为证,显示有突出路树,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分。
苗警反驳,指当天牌面设置明显并无遮蔽,因违规当日的仪器储存问题,档案遭覆盖,因此才于今年1月3日到现场补拍照片,当天情形与去年11月15日的现场环境相同,基于公务员为公法上行为具有公信力的原则,应该推定警方依法执行职务。
不过,法官审理认为,赖姓驾驶所提供的照片显有树枝遮蔽警52标志的情形,经函询公路局中区养护工程分局苗栗工务段,该取缔路段去年间并无清理或移除路旁树木的养护纪录,警方事后拍摄的照片,并非违规行为当日,与赖姓驾驶提出的照片内容也不符,无法证明取缔当天警52标志的真实状况。赖姓驾驶超速固然可议,但因未考虑到树枝遮蔽标志致不明显的瑕疵,处分程序不正义,因此有理由,准许撤销。
在执行机动测速照相取缔时,依照规定要放「警52」标志提醒车辆驾驶。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台南巿警局提供
赖姓驾驶在台13线南向53.7公里处被警方拍到超速行驶,开罚1万2千元。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取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