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超速24公里红单免罚 法院:路太宽看不到取缔警示牌
老翁超速24公里收红单上诉 称未察觉3个车道外的警方测速照相取缔牌。(翻摄 Google Maps)
高雄一名庄姓老翁因为开车超速24公里遭到流动测速照相取缔,收到红单罚款1800元。老翁事后不服,以员警在四线道照相太过取巧,而且「超速照相取缔警告标志」放在慢车道,不易察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警方执法作为理亏,将罚单撤销。
判决指出,庄姓老翁(73岁)去年3月开车行经高雄市中山四路、金福路口时,因为车速达84公里,超过该路段行驶速限60公里达24公里,遭雷达测速照相拍下,收到1800元的超速罚单,并且记违规点数1点。
老翁事后不服指出,他已经被开单5张,不可能再超速,并指警方在四线道宽的道路照相且警告标志放在慢车道与快车道间的分隔岛上,让他看看不到,认为警方执法太过取小,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时,取缔员警表示,开单路段有4个车道,值勤前已按照规定,于取缔勤务实施时将超速照相取缔警告标志挂在前方路灯杆上,且老翁车辆行驶于内侧车道,前方与快慢车道分隔岛之间并无其他车辆行驶,视线没有遭到阻挡,因此按照程序开单并无缺失。
但法官检视举发照片时发现,中山四路单向就有4个快车道,员警仅在快慢车道分隔岛设置照相取缔警告标示,老翁行驶在距离快慢车道安全岛相隔3个车道远的内侧车道,警方的取缔警告标示,恐怕造成驾驶人不易察觉。因此认定警方执法「有悖行政行为诚实信用原则」,裁定撤销1800元的超速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