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专栏》放下政治成见 让陈同佳顺利投案吧

香港籍女子潘晓颖遭男友陈同佳杀害。(方濬哲摄)

2018年2月,香港居民陈同佳与其女友至台北旅游,据报导两人因故在旅馆发生争吵,陈同佳涉嫌于杀害其女友后,将尸体塞进行李箱并弃尸于竹围捷运站附近,随即搭机返回香港。陈同佳返港后虽因涉嫌盗领女友存款而被捕,然香港却因无权管辖而无法追诉其犯罪嫌疑,而有权管辖此刑案的我国却拒绝其投案,案件发生已过6年,陈同佳至今未受刑事侦查追诉,笔者每每想起便遗憾难耐。

一、 两岸沟通已读不回,陈同佳案悬而未决。

本案发生后,陈同佳便表达愿意来台投案,据报导,陈同佳于2019年10月23日在香港服刑期满后仍表示「返台的想法一直都无改变过」;然而,陆委会坚持台港须先建立司法互助,才同意陈同佳来台投案,而使陈同佳至今无法获得签证。政府此举似将陈同佳案和与港建立司法互助之政治谈判挂勾,导致陈同佳投案一事陷入僵局。

据悉,自2016年5月20日,海协会就未再来函海基会,两岸早已陷入「已读不回」的窘境。若在两岸不接触之现况下执意先有台港司法互助协议再开放陈同佳投案,无异将法律问题抹上政治色彩,则此刑事案件悬宕,我国官方难辞其咎。

海基会及海协会在2009年签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香港在1997年回归后就是大陆地区的一部分了,陆委会也应思考本案适用该协议之可能性,以化解现今台港无司法互助协议之坚持;或是即便在没有所谓台港司法互助协议之情形下,政府皆应积极促成陈同佳来台投案。

二、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为唯一管辖地。

依香港法例《侵害人身条例》,香港针对刑事犯罪承袭英美法传统,采取「属地主义」,仅能对发生在香港境内之杀人罪追诉,而不及于香港居民之域外犯罪。

香港不若中华民国《刑法》第7条针对「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可以采取「属人管辖」,对于中华民国国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者,仍得予以追诉。(就算香港现在修法采取属人管辖,依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为避免人民因法律变更而使原先合法行为受刑事追诉而手足无措,修法仍无法适用于本案)。因此,因陈同佳涉嫌犯罪地及被害人死亡地均非于香港,香港对陈同佳涉嫌杀人罪嫌无管辖权。

反观我国《刑法》第3条「属地主义」规定,因本案犯罪地在台湾,因此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为唯一对本案具管辖权之司法体系,我国政府理应扛起管辖之责。

三、应做良制表率,贯彻《刑法》更新犯罪人之目的。

或有质疑,为何要浪费司法及社会资源在被害及加害人都非台湾地区人民的案件?笔者认为,本案属于被害人死亡重大刑案,而为非告诉乃论罪,检察官有义务主动侦办,若放任案件发生6年视而不见,难言尽责。

至于香港能否善尽其责或亡羊补牢,那是他们的问题,我们应专注在自己能做的事情。我国作为唯一具备管辖权的司法体系,陈同佳既然愿意来台投案,政府部门就有义务协助其顺利完成投案(如临柜签发签证),谅能成为跨域犯罪追诉的国际典范。

毕竟,《刑法》终极目的乃「再社会化」,与其使陈同佳在香港受异样眼光摒除于社会,倒不如使陈同佳来台接受侦查、司法审判甚至服刑更新自我,方为解决龃龉的根本之道。

1895年Hilton v. Guyot一案,美国首席大法官Fuller便作出前瞻且掷地有声的不同意见:「…互惠即报复,若言报复,或为行政机关之实践、司法人则不屑为之」。笔者期盼政府放下政治上的歧见(包含坚持要以有司法互助协议为前提),唯有让犯罪之人获得司法审判并洗涤其心,才能抚平被害家属之伤痛及修补社会裂痕,更彰显我国司法已从法制进入法治,更以臻良制。

(作者为律师、超国界法律问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