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专栏》死刑宪判暗渡陈仓 犹治丝而棼之也
9月20日,大法官以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指出侵害生命罪刑死刑限缩于「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并行严密程序。(图/本报系资料照)
今(113)年9月20日,大法官以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下称本判决),指出侵害生命罪刑死刑限缩于「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并行严密程序(即第三审审判与侦查或调查时强制辩护、第三审须言词辩论及判死须法官一致决等)。
笔者在《废死共识社会未凝聚 大法官宜谦抑》一文中呼吁:望大法官借鉴美国最高法院「1976年Gregg v. Georgia案」,限缩死刑适用兼顾被害人保障及被告程序正义。本判决结论略与笔者意见相符,然细察,除詹森林大法官勇表废死,余等论述令笔者摸不着头绪,可能无意成实质废死,且听笔者道来:
一、判死标准模糊,实务适用费解。
本判决以「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作判死标准(也为近年最高法院所奉行),如「预谋之蓄意连续或恣意无差别杀人等恶性重大之动机」或「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学制品、毒药等」,然仍模糊,致实务判决令人费解。
如本判决作成后第一个废弃死刑确定判决,103年刘姓被告性侵女教师后,以铁锤杀害。最高法院认刘氏系随机偶发而非「情节最严重之罪」,废弃高等法院死刑判决,近期本判决作成后,更四审无期徒刑确定,予人漠视被害人遗属之感。
刘氏行为笔者认已合本判决所述可判死「恣意无差别杀人」,此案得免死,未来恐大多死刑判决将被最高法院或宪法法庭废弃。本判决虽称死刑旨在维护国民法感情,蔡宗珍大法官更在意见书称死刑为「宪法保留」,须修法或修宪废除。然本判决用词晦涩,或使最高法院兄弟姊妹误已实质废死,致判决与社会期待产生巨大落差。
二、「窄而浅」审查,酿剪不断理还乱。
本判决仅审查侵害生命罪刑死刑是否违宪,而只字未提其他死刑之罪,如《刑法》第101条暴动内乱罪、第1条委弃守地罪、第333条海盗罪或《陆海空军刑法》等判死是否违宪。
然大法官终再面临上述其余罪死刑合宪审查,届时必又引争议。本判决虽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却「剪不断,理还乱」。
三、未雨绸缪,为大法官收拾残局。
大法官似未虑及本判决余波,主文虽针对违反强制辩护或言词辩论等正当程序之判决,指名具体被告得提起非常上诉,却在「一致决」未明确指示。法务部长言须调卷查明何死囚得非常上诉,然评议过程未必皆笔录载明,而难查明37名死囚何案未经法官一致决,大法官之提醒恐徒劳无功。
且若死囚依本判决非常上诉,最高法院废弃判决发回更审,死囚能否因更审法官未羁押而释?法务部长备询时言词闪烁,显本判决挂一漏万。基上,赖总统应行宪法第44条院际调解权,协调行政院、司法院与立法院修法,确保死囚非常上诉期间仍需羁押,并修假释门槛,或仿英国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虽有参考德国法认终身监禁违宪,惟笔者认既然我国剥夺生命权之死刑有限度合宪,举重明轻,终身监禁应不违宪。)
四、治丝益棼:大法官未竟之业
本判决虽为大法官(其中7名大法官将于10月31日离职)留历史一笔,却也治丝益棼。包括勇于表态废死的詹森林大法官在内,大法官们皆未能提出完整论述。詹森林大法官虽主张废死,其不同意见书却未就废死配套措施提出建议,为德不卒。其他大法官(尤其主笔黄昭元大法官及主导审判之许宗力主席)则以模糊不清的判决文字,使各界无所适从,恰如「小孩开大车」。
综上,亡羊补牢犹未晚,行政、司法及立法应合作尽速修法,明确「情节最严重」标准;同时加强被害人保护及检讨现行刑罚制度,通过持续对话,回应社会对正义的期待,使我国逐步「法制」迈向「法治」,实现「良制一国」以臻「礼运大同」之境地。(作者为律师、超国界法律问题教授、良制一国的信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