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幸妤植牙糾紛遭病患求償130萬 二審勝訴免賠!判決理由曝光

前总统陈水扁女儿陈幸妤遭周姓女子指控植牙医疗纠纷,认陈幸妤医疗不当致身心受创,甚至丢了街头艺人工作,求偿130万元,周女一审败诉,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今下午宣判,认周女所提出证据,均不足以证明陈幸妤于疗程中有何医疗过失及可归责事由,驳回上诉。

台南高分院指出,该疗程经卫福部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结果认为,陈幸妤施行切割调整病人牙龈肉处置,符合医疗常规;病人植体深度、长短,符合一般诊所医疗水准,不影响病人后续植牙成果;依病历纪录,并无证据显示植牙手术后有造成牙齿爆出,且依术后X光检查、口内照片等影像,陈幸妤在植体种植位置及赝复物制作上,符合一般诊所医疗水准。

合议庭指出,是医审会鉴定结果,陈幸妤实施该疗程均符合医疗常规,难认有何医疗过失行为,所以周女依民法相关规定,求偿130万多元,难认有据。

合议庭表示,周女虽又主张其因疗程与陈幸妤发生争执,陈幸妤找警察来驱赶,造成其人格权受侵害。惟两造因该疗程发生争执,陈幸妤因而报请警察到场处理,经核属警察勤务内容执行职务事项,并无不法。

同时,周女虽又提出她牙齿整齐及缺牙、牙齿暴露的二张对照照片,据以请求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惟该照片拍摄时间为何,是否如其所述,分别为疗程前、后所拍摄,周女并无法证明,且照片中缺牙、牙齿暴露情形,是否与其疗程相关,并无从得知。

况周女活动假牙断裂,才自行前往陈幸妤诊所求医,若如周女所述,求诊植牙前牙齿确属整齐美貌属实,何需向陈幸妤求治?

合议庭认为,周女所提出证据,均不足以证明陈幸妤于系争疗程中有何医疗过失及可归责事由,而应依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法律关系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周女指摘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改判,为无理由,应驳回上诉。全案不得上诉。

台南高分院今下午宣判,认周女所提出证据,均不足以证明陈幸妤于疗程中有何医疗过失及可归责事由,驳回上诉。全案不得再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