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帐户给掳鸽集团 2男贪图小利下场出炉

孙姓与李姓男子因贪图小利,各以1万与5000元将其银行帐户、提款卡和密码交给掳鸽集团,该集团的不法人士要求鸽主将金钱汇到指定帐户。桥头地院(见图)审理后分别以帮助犯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之洗钱罪各处两人徒刑3个月,并科罚金5000元,并追征犯罪所得。(本报资料照片)

孙姓与李姓男子因贪图小利,各以1万与5000元将其银行帐户、提款卡和密码交给掳鸽集团,该集团的不法人士要求鸽主将金钱汇到指定帐户。桥头地院审理后分别以帮助犯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之洗钱罪各处两人徒刑3个月,并科罚金5000元,并追征犯罪所得。

桥头地检署侦办恐吓取财案件,发现孙姓与李姓男子于2020年4、5月出借银行帐户和提款卡给掳鸽集团,令掳鸽集团制造断点,检方讯后以恐吓取财罪起诉两人。该集团透过旗下成员在不详处架设网架补捉赛鸽,透过赛鸽脚环所载联络电话,再由成员于高雄、彰化恐吓被害人,要求多名被害人汇款1万至3万元不等到孙姓与李姓男子的帐户。

孙、李两人坦承借帐户给不明人士,法官审理后认为,孙姓与李姓男子仅提供银行帐户给掳鸽集团,让掳鸽集团借此让被害人汇款。孙、李的行为难以等同视为恐吓取材或转提行为,也无法证明两人与此集团有共同犯意联络,因此依帮助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之洗钱罪,处徒刑3月,徒刑可易科罚金。两人并科罚金5000元,并追征犯罪所得1万与5000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