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惨!台中男卖帐户给诈团赚6000 下场要赔241倍
台中市江姓男子为了6000元出卖帐户,供诈骗集团使用,导致张姓被害人损失145万999元,江男除了被判8月徒刑并科4万罚金,还需与另2名共犯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中市江姓男子因缺钱花用,以6000元将申办的「街口帐户」,卖予诈骗集团,致张姓被害人误信投资虚拟货币获利,将款项汇入江男等人帐户,总损失达145万多元,法官审理依共同诈欺取财与洗钱罪,判江男有期徒刑8月并科4万元,附带民事部分,二审法官认江男等人属共同侵权行为人,需付连带赔偿145万多元,不得上诉。
张姓被害人主张,诈骗集团以LINE与TINDER交友软体,向其佯称可购买虚拟货币获利,致他陷于错误,先后依诈团成员及陈姓男子指示,汇付12万999元至苏女街口帐户、2万元至江男街口帐户,另当面交付130万1000元予陈姓男子,总损失145万999元。
陈男因参与组织犯罪、共同加重诈欺取财及洗钱罪,二审判决有期徒刑8年,江男与苏女则依诈欺取财与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月、4月,并科罚金4万及1万元。
张姓被害人另针对3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民事庭审理,判3名被告应连带给付被害人145万999元,江男主张仅将街口帐户以6000元出卖予陈男,并未将被害人汇入2万元转交给陈男,请求驳回原告之诉。
二审法官认,苏女、江男提供帐户予诈骗集团成员作为诈骗所得入帐之用,陈男将被害人遭诈骗金钱,交付诈骗集团成员,其等虽未全程参与诈骗集团诈骗被害人过程,然该诈骗集团成员彼此利用他人行为,以达其目的,仍应属共同侵权行为人。
法官裁定,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185条第1项规定,判江男、苏女、陈男应连带给付145万999元,均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利息。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