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香港新规定 7/16起携逾48万外币要申报
陆委会发布最新参考资料,自7月16日起,入出境香港时,若携带总值港币12万元或等值外币(约折合新台币48万元)以上之货币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均应依规定申报,以免受罚。
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筹集资金,香港政府对于跨境携带及运送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有新规定,如支票、旅行支票、汇票、邮政票券等现金类物品,设立申报及告知制度新规定。
而自7月16日起届时入境香港之旅客,须使用现行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
即将出境离港及经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入境香港的旅客,则须在海关人员的要求下,主动告知是否持有总值高于港币12万元的现金类物品,若持有,则须书面申报有关资料。
若成年人陪同16岁以下未成年人,并知悉该未成年人持有总值高于港币12万元之现金类物品,则该成年人须为未成年人申报或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