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香港新规定 7/16起携逾48万外币要申报

记者周怡德台北报导

陆委会发布最新参考资料,自7月16日起,出境香港时,若携带总值港币12万元或等值外币(约折合新台币48万元)以上之货币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均应依规定申报,以免受罚。

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筹集资金香港政府对于跨境携带及运送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有新规定,如支票旅行支票汇票邮政票券现金物品,设立申报及告知制度新规定。

而自7月16日起届时入境香港之旅客,须使用现行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

即将出境离港及经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入境香港的旅客,则须在海关人员的要求下,主动告知是否持有总值高于港币12万元的现金类物品,若持有,则须书面申报有关资料。

成年人陪同16岁以下未成年人,并知悉该未成年人持有总值高于港币12万元之现金类物品,则该成年人须为未成年人申报或告知。

进口出口总值高于港币12万元属同一批次货物的现金类物品,须以电子方式透过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预先作出申报。

陆委会呼吁民众主动了解相关申报规定,避免因港方新规定而受罚,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