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竟带手指虎被活逮 中古车商判刑4个月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北市一名洪姓中古车商在体育用品店购买一支手指虎后,竟在陪同女友去台北地院出庭时携带,被X光机检查发现,法警直接报警处理,而检察官依法起诉。台北地院依于公共场所非法携带刀械罪,判处有期徒刑4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洪男明知手指虎系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列管之刀械,非经许可不得持有,竟在体育用品店内向人购入手指虎1支后,而非法持有管制刀械。

之后,洪男因陪同女友至位于台北巿中正区博爱路131号的台北地院出庭受讯,竟携带手指虎前来,而在法院出入口接受X光机检查其手提包时,为本院法警发觉其内有手指虎,遂报警处理。

案经中正第一分局报告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并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洪男于警询中坦承不讳,另有其他资料佐证,足基于任意性之自白与事实相符,而可凭信。本案事证明确,洪男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科。

判决表示,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洪男非法持有手指虎后并携带至台北地院开庭,所为不该,应予非难;再审酌被告非法携带之刀械仅一,并考量上开手指虎所具之危险性,洪男携带至本院开庭对社会安全感所造成之侵害程度,其责任性之范围尚属低度刑之范围。

再审酌洪男前有违反肃清烟毒条例、转让禁药、施用毒品、妨害自由、伪造文书、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伪造有价证券、赃物、诈欺、贩卖第二级毒品等前科纪录,其素行极为恶劣,无从为其从轻量刑之考量。

惟衡酌犯后坦承犯行,犯后态度良好,此节得为其量刑有利之考量因素;末兼衡其自陈大学毕业之智识程度,为中古车商,小康之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依法判刑。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