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嫖客变法律漏洞 大陆正式废除「嫖宿幼女罪」

▲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被正式废除。(图/翻摄自大陆网站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中国大陆29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案正式废除刑法306条第2款规定中的「嫖宿幼女罪」,待修正案11月1日实施后,嫖宿未满14岁少女之行为,将以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论处

大陆1997年时为打击与未成年幼女性交易嫖客,因而立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这样的罚则虽比一般嫖妓重,却不如最高可处死刑的强奸罪,使得一些威逼利诱幼女发生关系罪犯,可以利用「嫖宿幼女罪」的罪名换取较轻的刑罚

譬如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爆发大规模组织卖淫案件,11名年轻女性被以打毒针、拍裸照等方式逼迫卖淫,其中3人未满14岁,而买春的嫌犯则有10多人,包括5名在职公务员舆论都认为应以强奸罪论处死刑,但最后都只判嫖宿幼女罪,处7至14年徒刑,引发强烈反弹。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向陆媒指出,「嫖宿幼女案」在1997到1998年间投诉数量激增,其后涉案人数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各地基层干部、公务员、教师甚至法官涉案的情况增加,这一现象与刑法360条降低对幼女保护力度很难撇清关系。

在孙晓梅等人数年来持续推动废除嫖幼罪下,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承认,刑法已有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经达成社会共识后,终于促成了「嫖宿幼女罪」的正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