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人沒拘票 竹警遭判國賠6萬
新竹市警方四年前赴台中市查案,对林姓男子迳行搜索、拘提,林控警察违法害他受伤,求偿一三九万元。台中地方法院认为警方迳搜合法,但无拘票将人带往新竹,侵害人身自由,判国家赔偿六万元。新竹市警局表示,收到判决书后再研议后续处理方式。
林男控诉,二○二○年八月廿二日接到警方电话,说他涉诈欺要搜索台中公司,他到场后质疑警方没搜索票,想打电话了解搜索是否合法时,遭警员拘提并附带搜索、扣押手机,他想拿回手机又遭警员出脚扫过右膝,跌倒遭上铐。
林男说他膝盖受伤,警方搜索、拘提都违法,还将他拘提到新竹市警察局,他没积极抗拒,警方强制力逾必要程度,向新竹市警局求偿一三九万余元。
竹警主张,拘提时没拘票,但检察官当时已开立,依实务见解待拘提完成再提示,且警员迅速将拘票送往搜索场所,过程没违法;林伤势应是自撞桌角造成。
法院认为,竹警无票迳行搜索,有陈报法院经准予备查,迳搜合法,林的伤势非严重,警方施以强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
不过警方搜索完毕,将人带往新竹市警局过程没有拘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拘提要件,未依法定方式限制林人身自由,有过失侵害他自由权利,判给付林男精神抚慰金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