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58年的無罪判決:前死囚袴田巖冤獄案,看日本刑事再審制度問題
日本前职业拳击手袴田岩在58年前卷入静冈县4口命案遭判死刑,缠讼多年后在9月26日再审获判无罪。 图/美联社
2024年9月26日,经过58年的诉讼,日本袴田事件被告袴田岩先生终于取得再审无罪。今天(10月8日)检方已表示放弃上诉,因此,袴田先生成为日本战后第5件死刑事件再审获判无罪者。
袴田事件的案件概要如下。1966年,静冈县清水市一间味噌制造工厂,发生常董一家四口被杀的案件。该味噌工厂员工,同时也是前职业拳击手的袴田岩,因为手上有伤,加上睡衣上有血痕,被带回接受调查而后被逮补。逮捕后的20天,袴田在连续接受了平均每天12小时的长时间的讯问后,自白承认犯罪。
1968年9月,静冈地院判处袴田岩死刑。死刑判决的两项重要证据,第一是其自白,但上述如此长时间讯问下所取得的45份笔录中,法院仅肯认其中1份自白。第二是所谓的5件衣类,沾有血迹的5件衣类,是在事发后一年多后,突然从味噌工厂的味噌桶里被发现,上面沾有血迹。地院基于这两个决定性证据,判处袴田岩死刑。1980年,该死刑判决在日本最高法院定谳。但是,判袴田先生死刑判决的这两项重要证据,也一直是再审路上的争点所在。
袴田岩在姐姐秀子的陪同下,出席无罪确定后的记者会。 图/法新社
▌卡关43年的再审缠讼
日本刑事案件与台湾相近,若历经三级三审后,被告对最高法院的终局判决仍有不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提出再审,声请再审的理由详细列举在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一般我们最常见到的开启再审理由,就是依据新事实新证据向法院声请,若法院肯认新事实新证据,认其足以使受判决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者,就会下再审开始裁定,让案件重新再审。
袴田岩案于1981年声请第一次再审,于2008年被最高法院驳回而告结束。2008年4月,辩护团将5件衣类浸在味噌桶里的实验结果作为新证据,声请第二次再审。2010年9月,检方于本案第一次任意地开示(编按:开示为日本法律用语,意指检方提供辩方证据资料)了一些证据,辩护团才得以这些证据为基础,再度要求检方开示其他证据。
2014年3月27日,静冈地院做出「再审开始裁定」,并以「继续拘禁袴田一事,明显违反正义,无法容认」为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停止死刑执行及拘禁,释放袴田岩。然而,再审审判并没有因此顺利开始,检方又对再审开始裁定提起抗告,2018年6月,东京高院撤销静冈地院的再审开始裁定,辩护团对此再提起特别抗告。2020年12月,最高法院撤销了东京高院的裁定,案件再度回到东京高院。
时至2023年3月,东京高院肯认当初静冈地院的再审开始裁定,以裁定撤回检方抗告,检方没有再提起抗告,再审开始裁定才终告确定,袴田岩案终于可以再次审判。2023年10月27日,静冈地院开启了袴田事件再审审判的第1次开庭,一共开了15次庭,2024年5月22日审判终结,检方求处死刑,辩方主张无罪。2024年9月26日,静冈地院判决袴田岩先生无罪,10月8日检方表明放弃上诉,袴田先生漫长的再审之路才宣告结束,以无罪确定。
2014年静冈地院裁定再审开始并释放袴田岩,姊姊袴田秀子(右)对支持群众表达谢意。 图/路透社
▌袴田事件为何缠讼多年?
袴田事件为何缠讼多年至今才再审无罪确定?答案其实就在我们中文表现的「缠讼多年」这四个字里。当一个人喊冤主张无罪,声请再审,我们必须检讨判决有罪的理由,是否有违误或遗漏?或是有新的科学方法可以更进一步检验?而检讨的基础在于纪录和卷宗,也就是说,要取得纪录和卷宗,才能去检讨。在台湾,我们称之为「阅卷」,就是「证据阅览」,而日本称为「证据开示」。但如后详述,日本没有完整的证据开示制度,所以才导致「缠讼」。
而费时「多年」一事,我们可以想像在一般公司行号,一件工作如果费时多年,那或许是效率不好。为什么效率不好?因为没有设下死线,要求作业进度,所以才会费时多年。本文中将针对日本刑事再审制度的两大问题来分析——证据开示制度不完整,以及未设定办案期限。
▌证据开示制度不完整
当再审声请权人主张无辜,当事人或他的律师首先需要做的,是去检讨分析该案件的证据有无问题,所以需要去阅卷。不仅仅是阅卷,而是阅全卷、阅「所有的」证据。只有拿到「所有的」证据,我们才能通盘精细地检讨调查,才能从里面找出可能可以主张无罪、声请再审的新证据。否则,看不到全体,只是瞎子摸象,没有实益。
在台湾的程序上,2019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诉法」)再审编的修法前或修法后,虽依据条文不同,但律师原则上都可以看到全卷。所谓的全卷又是什么呢?根据刑诉法264条第3项,所有侦查中的证据资料,都会被提交到法院。判决确定后,依据刑诉法457条第1项,以及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民刑事审判记录业务注意事项中,刑事审判记录业务注意事项第194点,为使检察官能够执行案件,案件纪录会被送回检察署执行科。律师阅卷时,法令上没有特别规定,因此2019年修法后台湾的律师所能看到的全卷,就是一个案件从侦查开始收集,乃至确定判决整个过程积累下来的所有纪录。
相对于台湾,日本的律师在判决确定后,依据日本「刑事确定诉讼记录法」可以向检方声请阅览,阅览范围是依据同法第2条第1项「刑事被告事件に系る诉讼の记录…」,翻成中文就是关于该刑事被告案件的诉讼记录。但该刑事案件的诉讼记录范围,实际上十分局限。
这是因为在日本,检察官起诉时,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以下称「日本刑诉法」)256条,只要提出起诉状即可,台湾称此制度为「起诉状一本主义」,立意在使审判者客观中立,不事先阅览证据产生心证而受偏见。另外,日本的刑事诉讼构造与美国同为「当事人主义」,原则上审判前检辩双方各自凭本事准备武器,没有必要给对方看手里拿着什么牌。
因此,根据日本刑诉法299条第1项,检察官的证据开示义务,只限于自己要声请调查的证据。实务上,虽然检方并不会在所有案件都坚决不提供开示义务以外的其他证据,或对辩方的证据开示请求一概拒绝,但毕竟这取决于检察官的裁量,并非明文。当开示证据不是检察官的义务而是裁量时,被告的防御权行使就处于一个不安定的状态。而没有出现在审判程序中的证据,就不会出现在确定纪录里,不受刑事确定诉讼记录法的规范,律师也无从请求开示。
袴田岩坐了34年冤狱,姐姐袴田秀子也为他的再审声请奋斗了一生。 图/法新社
日本也曾修正刑诉法,于2005年施行了审前整理程序(日本刑诉法316条以下)。新增的审前整理程序中,为了整理争点,关于检方的证据开示有更详细的规定,辩方依此能够依法取得更多资料。而这些资料,因为曾在审判中出现了,所以之后就会在确定纪录中,可以依据刑事确定案件记录法,去请求开示阅览。
然而,这项程序的修正,主要乃是为了因应裁判员制度,而适用于裁判员参与的案件(下称裁判员事件)因为要方便人民担任裁判员,参与审判,故须订定详细的开庭日程,要订定详细开庭日程,就必须要求检辩双方于审前将争点厘清,而有更多资料,双方才能厘清重点。换句话说,是为了厘清争点,所以才制订审前整理程序,顺带地使被告及其辩护人得到更多资料了。
但是,只有裁判员事件才会义务性地适用审前整理程序,而裁判员事件只占全体刑事案件的极少数,以日本法务省统计来说,2023年裁判员事件被告有972人,第一审案件全体有64987人,只有1.5%。换句话说,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被告,并没有受惠于审前整理程序,无法在确定判决前取得更多证据为自己防御,也无法在确定判决后依法请求开示阅览。在这样的制度下,声请再审权人如何找到在确定判决时没有被考虑到的证据?或是如何能够全盘性检讨侦查中取得的证据内容或程序上的问题呢?
回到袴田事件,5件衣类上面的血迹,是浸渍在味增桶内一年后会有的颜色吗?要解开这个谜,不只参考最终鉴定书里面的资料照,更需要当时实际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再以此为基础去调查,甚至运用科学实验重新检验,但是照片、底片这样的证据,在日本,因为在确定判决前没有出现在审判里,不属于刑事确定诉讼记录法管理,也无其他法规可以要求检方提出,检方若是不主动开示,辩护团只能「想像」这样的证据资料可能存在,一次又一次的请求检方开示。2010年,袴田岩案的检方「很幸运」找到了底片照片,并开示了这些证据,否则,第二次声请再审应该也很难有所进展。所谓的「缠讼」,就是因为不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而来。
2024年9月26日,袴田岩案的支持者在静冈地院外等候判决结果。 图/法新社
▌未设计办案期限规定
袴田案事发至今58年才获得无罪确定,如此费时的现象并不只存在于袴田案,而是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问题。例如1979年发生在鹿儿岛的大崎事件,事发至今已经45年,从声请再审开始起算,也已经是第29个年头,还在第4次声请再审中。1961年发生的名张毒葡萄酒事件,至今已经63年,当事人奥西胜已经病死狱中,由妹妹继续进行死后再审,尚在第10次声请再审中。
即便是再审无罪确定的,也有些案例是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得以雪冤。1967年发生的布川事件被告之一樱井昌司,曾于2018年应台湾冤狱平反协会邀请到台湾演讲,他在事发后44年之间不断喊冤,终于在2011年获得再审无罪。1990年足利事件的被告菅家利和,也是在事发的18年后才取得再审无罪。在日本,为什么案件审理会花这么长的时间呢?除了上述不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外,另一个可以考量的因素,就是办案期限的规定。
在台湾,我们有「各级法院办案期限实施要点」这个行政规则,设置了各类案件的处理时限与超过期限的处理方式。以刑事再审案件来说,第4点第二十三规定,刑事再审声请案件自收案起逾8个月者,须报请院长核阅,必要时督促注意。再依据同要点第2点第二十二,逾10个月者,除由院长负责督促办理外,并按月填具迟延案件月报表。
必须注意,有办案期限的规定,并不代表案件就能够被迅速妥善地处理,由过去徐自强案、谢志宏案等案,以及至今尚待再审的案件就可知,我国的问题大都发生在不断更审,也就是说,一方面符合上述办案期限的规定,但另一方面案子却像皮球一样不断地被踢来踢去,因此还是会有旷日费时的问题。
袴田岩(右方低头者)在坐牢期间受修女感动而受浸为天主教徒,图为2019年教宗方济各造访东京,袴田参加弥撒活动。 图/美联社
关于这个问题,台湾于2012年施行了刑事妥速审判法(下称「速审法」),防止重罪被告因案件悬而未决一再被羁押,也连带加速了案件确定。譬如以现行速审法为例,第5条规定,最重本刑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其延长羁押次数于第一审、第二审以6次为限,第三审以1次为限,且审判中羁押期间不得超过5年。羁押期满判决尚未确定者,法院应即将被告释放。
因此,在被告释放期限到来之前,法院有赶紧将案件确定的必要,某一程度会改善案件被踢皮球的问题。但同时,也会产生是否匆促判决的疑虑?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曾以专文指出,2011年死刑定谳数量飙高,与那一年前后速审法的制定及施行的关联性,点出了案件处理效率与审慎认定事实两者如何平衡的问题,今后有待讨论。
相较于台湾已经从办案期限规定衍伸到更审的问题,乃至有如何兼顾效率与事实认定审慎度的问题,日本仍在办案期限完全没有相关法令可循的这件事情上打转;再者,日本与台湾过去相同,再审案件并不是一定要开庭,但我国已于2019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检辩双方陈述意见权,实现了开庭程序,只在「显无必要」时才可不用开庭。但日本没有这类规定,因此,除了由法官裁量,找检辩双方到办公室进行所谓「三者协议」,亦即在场互相整理争点、要求开示证据,或是写意见书呼吁法院处理之外,在再审旷日费时这件事情上,日本可以说是没有着力点可言。
日本律师公会连合会积极推动再审制度修法,该组织成员9月26日等候袴田岩案结果。 图/法新社
▌再审制度修法方向
综上所述,笔者浅认日本刑事再审制度,必须先由「证据一律开示」的修法开始。追根究底,证据如何阅览,与诉讼构造,意即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云云相关,本文就先不详述诉讼构造的问题。但即便因诉讼构造的不同,使台日两国于起诉后证据的阅览方式及范围有所不同,但因为冤案的确存在,所以,救援冤案的角度来说,案件证据的完整开示阅览有其必要。
美国与日本的诉讼构造及证据开示方式较为雷同,大多数的州在刑事证据开示上仍有所限制,但在发现冤案存在之后,有一些州、郡或市,已经慢慢开放了证据开示制度。譬如北卡罗莱纳州于2004年后采「open file」制度开示所有证据,更在2011年修法将证据开示主体扩大到侦查机关的代理人,包含了受侦查机关嘱托调查案情、检验或收集证据之公私团体。
如此可知,不管诉讼结构为何,以救济冤案的角度来看,证据的完整开示阅览都是同样重要的。另外,日本在案件处理上,没有设定办案期限,也是今天袴田事件延迟诉讼的原因之一,设定办案期限,并以台湾经验为例,同时修法充实程序的实质进行,是今后期待的一个修法方向。
日本法界也正在推动改革,例如日本律师公会连合会(以下称「日辩连」)的「再审法实现本部」,以及日本国会里一个超党派议员联盟300名以上的议员,都在积极推动包括证据开示制度的各项再审法修正,其中新首相石破茂总理大臣,也曾对日辩连再审法推动寄语表示肯定,石破同时也是上述议员联盟的其中一员,今后日本再审法将如何被推动,也是我们注目的焦点。
另外,本文尚未谈及「证据保管」一事。完整的证据开示固然重要,但其前提在于要适当保管证据,若没有妥善的证据保管,证据开示也不会完全。日本除了证据开示制度不完整之外,书证、物证的证据保管也没有适当法令规范。这一点,日本无法套用台湾经验,因为台湾也有证物保管不当,受监察院调查的例子,也有再审案件DNA鉴定相关证物被废弃,导致无法重新鉴定的案例。因此,本文讨论的日本再审制度虽有证据开示问题,但证据保管问题也应一并注意,且此问题相同存在于台日两国,特此注记。
历经34年冤狱和58年诉讼,袴田岩终于在88岁这年获得无罪确定。 图/美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