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劳务实务认定 眉角多

自106年有关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课征所得税规定上路后,对于「电子劳务」有明确的定义,并依其劳务与台湾之经济关联性程度认定属台湾来源收入。查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课征所得税规定及其作业要点,明订「外国营利事业以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传输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及各种特许权利供他人在境内使用」所取得之报酬为权利金。

陈惠明提醒,于跨境电商规定下,如外国营利事业透过网路或电子方式提供之劳务所含括上述定义之权利使用范围,则应予就该部分价款排除排除于申请电子劳务适用优惠税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