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事件报导 「3情况」可揭露机构名称

记者张乃文、黄翊婷/台北报导

台北市私立培诺米达信义幼儿园园长之子毛畯珅涉嫌性侵学童,但《儿少权法》规范不得揭露儿少性侵事件资讯,因而引发社会大众议论,是否有保护加害者的疑虑。卫福部(1)日邀集专家、学者开会讨论,虽尚未达成明确共识,但针对禁止揭露的对象资讯部分,若成年行为人服务于儿少、身障碍或老人等机构,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可适度报导。

▲民众跑到幼儿园旧址喷漆。(图/记者许凯彰摄)

毛畯珅涉嫌性侵学童,经监察院公布全名以及恶行,引发社会大众愤怒,还有民众跑到幼儿园旧址喷漆、冲撞泄愤。此外,由于受限于《儿少权法》第69条规范,媒体不得揭露儿少性侵事件资讯,外界质疑,这是否有「保护狼师」的疑虑。

卫福部1日邀集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相关公、学、协会,及儿少团体、学者、政府部门等代表,针对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草案进行讨论。保护司司长张秀鸳会后受访时表示,虽然目前尚未达成明确共识,但就禁止揭露的对象资讯及可部分揭露的3种情况已有初步结果。

张秀鸳说明,草案目前初步讨论,若成年行为人在事件发生后,尚未排除触法嫌疑,却仍服务于儿少、身障碍或老人等机构,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可适度报导行为人现职单位,例如,涉及某幼儿园性侵案的服务员目前任职于A地,而A地的地点符合上述条件是可适度揭露的。

张秀鸳提到,若被害者为成年人,经本人同意,及其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事件内容等,也可适度报导;如果是心智障碍或受监护宣告者,必须以可让对方理解的方式提供资讯,尊重对方意愿,并取得其监护人同意。

而在禁止揭露资讯部分,张秀鸳说,除了被害者身分资讯,还有3种行为人的身分资讯不可透露,首先是行为人未满18岁、行为人和被害者为家庭成员或亲密关系伴侣者,以及行为人和被害人间,若揭露行为人资讯后,可能间接识别被害人身分的情况,则禁止揭露,身分资讯包含姓名、照片或影像、声音、住所,或就读学校或班级、工作地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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