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怎麼報導? 衛福部:3情形可揭露任職單位
卫福部公布「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依循三原则可揭露加害人现职。本报资料照片
北市发生私立幼儿园狼师性侵幼童案件,因法令限制新闻报导细节,引爆舆论质疑是在保护加害人,导致不知情的人受害。卫福部制定「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今天公布内容,明定媒体在三种情形可以适时报导或揭露加害人任职单位,另公布五大注意事项,包括未来报导不能出现美化性剥削字眼如「传播妹」、「公关妹」。
根据「儿少权法」第69条规定,儿少性剥削事件不得揭露可辨识儿少身分资讯,避免再次造成被害人心理的创伤。由于引发保护加害人之议,卫福部8月1日讨论「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报导指引」,拟定报导原则草案,卫福部保护司长张秀鸳表示,今正式公布,放宽媒体在符合三项原则下,可适度揭露相关资讯:
一、行为人已成年,事件发生后,调查确定前或调查成立后,任职于儿少、身障、老人机构,媒体可公布任职单位。
二、被害人为成年人,需经本人同意,才可公布案情与加害人身分。
三、其他经事业主管机关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事件内容,媒体可报导机构名称。
另外,卫福部也公布 「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五大注意事项,包括应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受,避免对其进行侵入式采访或拍摄,造成二度伤害。媒体报导原则要中立,避免对行为人未审先判、标签化或主观叙述。新闻报导的标题、内文等用字用语应以中性语气呈现,避免激化阅听大众情绪与对立。
另外,不得过度描述性暴力事件发生、行为细节的文字或图片,张秀鸳说,避免强调非法网站,或美化儿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词汇或文意,例如用「传播妹」来描述伴游、伴唱、伴舞,反而是美化性剥削。
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5大注意事项:
一、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时,应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受,避免对其为侵入式采访或拍摄,造成二度伤害。
二、媒体报导或记载,应避免对行为人未审先判、标签化或主观叙述。
三、新闻标题、内文之用字用语应以中性语气呈现,避免激化阅听大众情绪与对立,且不得过度描述(绘)性侵害、性骚扰、儿童及少年性剥削等性暴力事件发生、行为细节之文字或图片。
四、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标题、内文之用字用语,避免强调非法网站,及可能强化「儿童或少年可做为性的对象」、「儿童或少年性剥削迷思」,或美化儿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词汇或文意。
五、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应适时宣导、加注警语及相关求助管道或专线,协助阅听大众认识儿少及性暴力相关法令与因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