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师大迟发薪资 女助理离职讨资遣费怒告「这关键」告赢校方

国立高雄师范大学吴姓女专任助理连续2个月遭校方延迟发给薪资,高雄高分院更一审判决学校败诉,应再赔偿5998元资遣费,并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给吴女,可上诉。(摘自google map)

国立高雄师范大学吴姓女专任助理才刚开始上班,就接连2个月遭校方延迟发给薪资,吴女愤而向校方请求资遣费并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一、二审法官皆判校方胜诉,只需给付吴女利息344元,但高雄高分院更一审则认为校方不能以其他助理未及时缴交请款文件,而延迟发薪,判决学校败诉,应再赔偿5998元资遣费,并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给吴女,可上诉。

判决指出,2018年5月21日吴女任职国立高雄师范大学专任助理,双方签订合约协定每月薪资于隔月15日前发放5万8350元,但吴女分别于7月12日、8月2日才领到她5月及6月在高师大工作的薪水。

吴女认为,双方签订的契约中虽然约定薪水若因计划尚未拨款,或未依规定办理工资请领作业导致延迟给薪,双方同意于经费核拨后或补齐文件时再发薪,但教育部早在当年5月就已拨款,她在任职期间也都按时缴交出勤表,却仍被校方拖延发薪,且学校未提具体改善措施,严重影响到她的生计,因此吴女依劳动基准法规定,以电子邮件终止劳动契约,并请求学校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给付资遣费5998元和延迟利息344元。

校方则表示,迟发薪资是因为其他数名助理未能即时缴交出勤表,且6月请款程序跨越2个校区,又适逢暑假期间星期五统一弹性放假所致,延迟发薪的情节尚非重大,吴女不得依劳基法终止劳动契约,另外,吴女未向学校法定代理人校长请辞,不生终止劳动契约的效力,她提起该件诉讼违反诚信原则。

一、二审法官认为,吴女是合意和高师大解除劳动契约,因此不得再请求校方发出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给付资遣费,仅判高师大需赔偿吴女延迟2个月薪水的利息共344元,对此,吴女不服判决,上诉最高法院,经撤销发回高分院更1审重新审理。

更一审法官认为,劳动契约并未约定学校得以其他助理未依规定办理工资请领作业,或以学校行政惯例为由,延迟发给吴女薪资,此外,迟延发薪严重影响吴女权益,显然违反劳动契约,依劳基法规定,她可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判决校方再赔偿5998元,并应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