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工地现场负责人遭殴 2工人遭判刑

台北地检署。(本报资料照)

北市一名吴姓及一名卢姓工人,去年间在台大医院东址大楼围墙拆除工程场内,与陈姓现场负责人因给付工程款问题发生争执,两人心生不满发动攻击,导致陈男骨折等伤。台北地院依伤害罪判吴及卢有期徒刑4月及3月,均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起诉指出,吴姓男子、卢姓男子为台大医院东址大楼围墙拆除工程的工人,而陈姓男子为现场负责人。3人于去年11月21日下午4时许,在工程工地内,因工程款给付问题发生争执,吴男、卢男因而心生不满,分别徒手攻击陈男头部、身体及手部。

吴男另以现场塑胶椅攻击陈男,致陈男受有头皮擦伤、左肩擦伤、左胸壁压痛、左侧第九对肋骨骨折、左前臂擦伤、右手掌擦伤等伤害。之后经陈男报警处理,检察官依法起诉。

判决指出,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吴男与陈男间有工程尾款支付问题,未理性解决纠纷,动辄徒手、持塑胶椅殴打对方,卢男在场,见吴男与陈男间起纠纷,亦未理性劝说、阻拦,亦徒手殴打告诉人,致告诉人受有伤势,被告2人所为,徒增暴戾之气,所为非是。

被告2人犯后均坦承伤害犯行,但均未与告诉人和解,亦未赔偿陈男所受损害等犯后态度,兼衡被告2人本件犯行之犯罪动机、目的、手段,被告2人之素行,于侦查中所陈智识程度、家庭经济、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