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的健保加在媳婦名下?健保署:姻親關係無法依附加保

许多媳妇承担起照顾公婆的责任,到底公婆能否以眷属身分依附在媳妇名下加保呢?健保署回应:姻亲无法以眷属身分依附加保。 图/健康医疗网

小琪长期与婆婆同住,且为主要照顾者。近期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通知小琪,婆婆健保未在保,小琪因担心生病的婆婆无法以健保身分就医,希望婆婆以眷属身分依附在自己的名下加保。小琪的情况并非个案,许多媳妇承担起照顾公婆的责任,到底公婆能否以眷属身分依附在媳妇名下加保呢?

姻亲无法以眷属身分依附加保 须依附在配偶或子女名下加保

高屏业务组组长林淑华表示,依现行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之眷属如为尊亲属,需为直系血亲关系且无职业者才能作为眷属加保,若为姻亲关系(如: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等)皆不能依附当眷属加保,仅能依附在配偶或子女名下加保。

如确无可依附加保者,须自行在户籍所在地的公所投保。因全民健康保险采申报制,并明确规范各类保险对象及眷属投保身分,倘保险对象接到未加保通知,请尽速以适法身分办理衔接加保,以免影响就医权益。

6类投保身分-被保险人及眷属

第一类:

受雇者、雇主或自营业主,以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

第二类:

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者;或参加海员总工会或船长公会为会员之外雇船员。

第三类:

农会会员,或年满15岁以上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或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渔会为甲类会员;或年满15岁以上实际从事渔业工作者。

第四类:

义务役军人、军校军费生、在恤遗眷;替代役役男;或矫正机关之收容人。

第五类:

合于社会救助法规定之低收入户成员。

第六类:

荣民及荣民遗眷之家户代表;或不属于前面所列各类被保险人及其眷属之其他家户户长或代表。

符合第六类身份者,可下载健保快易通APP,透过「健保柜台」办理加保手续。

如欲了解更多详细保险对象、投保类别及投保单位规定说明,请至「健保署官网首页(https://www.nhi.gov.tw)/常用服务/投保与异动/投保身分与资格」参考健保相关规定或可拨打健保署咨询专线:0800-030-598、手机请改拨02-4128-678询问。

本文转载自《健康医疗网》,原文为:照顾公婆能以眷属加保吗? 健保署解答:姻亲关系非加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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