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购并执法莫忘初衷

首先,客户、消费者在此购并中角色被明显淡化:就旁观者而言,我们很难真正掌握大股东购并的隐藏意图(hidden agenda),例如购并后有无可能拆解再赴海外上市等。因此,回归公平交易法第1条的立法案旨意:「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自由与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是故,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乃公平交易法立法的基本精神。此案的消费者包括了委托两造代工的客户,以及代工后应用于最终产品(如手机、汽车、电脑等)的消费者。因此,购并案是否会导致代工价格的变动,进而引发手机、汽车、电脑价格的调涨,也攸关了消费者的权益,自然不可不察。

其次,规模经济利益及国家利益被夸大使用:公平法第13条条文指出:「对于事业结合之申报,如其结合,对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者,主管机关不得禁止其结合。」立法理由也揭示了「事业间进行结合,虽将减少竞争,或妨害市场竞争之功能,但亦可能促进生产规模之经济,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结合后事业之整体竞争能力或促成产销之合理化,故对事业之结合行为应审酌其利弊得失。」不过,整体经济利益大小常被夸大,并误以股东、次产业的利益为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同时,购并带来的失业、社会成本也常被忽略。但即便是利大于弊,利益分配的不均也常被诟病。另一方面,规模经济系指在一定规模内,随着产量增加而成本下降。但超过一定规模,由于人事管理、资讯的流通不易,反而可能产生规模不经济的情况,此乃过去不少电脑大厂拆解的重要原因。以日月光、矽品两大厂的庞大规模,进行合并,代工客户、产品线严重重叠,不但综效有限,也极有可能产生上述的规模不经济现象。

再者,公平会行使职权不宜过度放大:基于出口及国家竞争考量,政府常需将「市场」扩大至「国际市场」的解读,但公平会的职掌以保障国内交易秩序及国内消费为主。试问,如果不冲击国际市场,但损及国内市场及消费者利益,公平会仍然允许其购并?另一方面,公平会审理时,即使以全球市场为考量,但抵触国外业者权益,国外业者会坐视台湾的核准,而不提起诉讼至国际的反托拉斯相关机构?

复次,委托代工(OSAT)及整合元件大厂(IDM)的产能视为同质、同一市场的考量并不适切:国际IDM大厂采垂直整合模式,产能以供应内部需求为主,除非产能过剩或不足,才会利用代工厂(OSAT)来调节产能,此一产能祗是一小部分的剩余(residual)产能,将IDM的剩余产能和OSAT的产能一并考虑,据此推断的市场,将严重失真。

此外,除了静态效益之外,动态的演变亦不能不正视:就封测市场而言,台湾为价格的决定者,但如以整体半导体产业而言,在国际大厂环伺下,台湾仍然为市场的接受者。目前日月光、矽品势均力敌,国际大厂透过同时委托并议价,可望压低代工价格,但如未来均势被打破,国际大厂在公开甄选及确保多元供应来源的国际采购准则下,基于安全性、第二备援及议价能力的考量而可能转单。如此,两强合并扩大市占率的企图心,反而弄巧成拙,带动全球封测版图的「动态」重整,进而削弱台湾的市占率也不无可能。

最后,我们再次呼吁,大股东的真正购并意图不是我们可以掌握的,因此,回归公平法的立法意旨,维护国内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才是公平会应该优先正视的。「执法莫忘初衷」也是本文尝试表达的主要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