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幾乎都裁准
四机关声请国会改革法暂时处分 宪法法庭今几乎都裁准。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藐视国会罪,引发扩权争议,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监察院相继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10日就暂时处分部分行准备程序,经多日密集评议,今几乎都裁准。
宪法法庭裁定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之4、第25条、第29条之1第3项、第30条第3项、第30条之1第1项、第2项、第45条、第46条之2第3项、第47条、第48条第2项、第59条之1第1项关于调查委员会与调查专案小组部分、第59条之3第2项、第59条之5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及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自裁定公告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
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45条及第47条规定得暂予适用。其余暂时处分之声请驳回。
本案部分,宪法法庭将于8月6日行言词辩论,依宪法诉讼法规定,应在11月6日前宣判,但必要时可以延长2个月;现有的15名大法官,有7人将在10月底任满。赖清德总统13日出席民进党国务青旗舰营,与学生谈民主时提及释宪案,指若政党没接受大法官的解释,人民就会有嘘声,「青鸟会飞出来」。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主张我国的双首长制是由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人事任命权由总统或行政院长主动提名,交由立法院同意,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与报告之责、立委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依修宪后的政府体制,总统和立法院同时具有直接民主正当性,是总统向人民负责;不向立法院负责的双元民主体制,不存在立委对总统的质询权。
党团指出,2000年第六次修宪,刻意删除国是建言权,可见我国宪法有「立法院不得质询总统」意旨。此外立法院的调查权属于集体性权力,要求提供参考资料时必须经院会或委员会决议,个别立法委员不得行使立法院调查权、不得藉质询机会,以罚锾为制裁手段,强迫行政官员提供资料 ,否则就是混淆立委质询制度与立法院调查权制度,还将行政权贬抑为立法权下属。
党团主张新法在上路后,只能透过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1项的暂时处分裁定来冻结效力,避免造成重大损害、急迫危险,不作成暂时处分的不利益显然大于作成暂时处分的不利益。
赖清德总统认为立职法要求总统国情报告已抵触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且欠缺法律明确性原则,造成总统与行政院长报告无明确区隔,将引发无谓的宪政争议。
另外,备受争议的立职法人事同意权部分,总统认为监察院为国家宪政体制正常运作不可或缺的一环,立法院应在监委任期届满时行使同意权,否则侵害总统人事主动形成权。
立院制定刑法藐视国会罪,行政院也批评「反质询」、「质询之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隐匿资讯」等违反法律明确性、比例原则,侵害司法院释字585、627号解释所阐述的「行政特权」。此外,立职法的调查权伸向各政府机关、部队,严重破坏国防部与各司令部的国防机密。监察院也主张立职法影响监察院的调查权,抵触权力分立、制衡原则,更是以国会调查之名入侵监察权的核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