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改革两大重心

(图/本报系资料照)

国会改革正在积极推动,其中重点之一,是立法院的文件调阅权与听证权究竟如何行使?以及立法院、监察院的调查权行使之分际,究竟应该如何规画?根据宪政原理与分权制衡原则,并参考政治实务的运作规范,爰提出下列具体意见与建议。

首先,监察院的调查权是由监察委员个人行使,经由院内的派查程序,由监察院派专职的调查人员协助执行。调查结果由查案委员盱衡,决定如何处置。若涉及贪渎与刑责,则转交司法检调机关处理。若违背官箴,有怠忽职守等情事,则透过审查会之决议,对负责官员行使弹劾权、纠举权,或经由委员会之决议对相关机关行使纠正权。据此整饬政风,摘奸发伏,究责惩处,以肃清官箴。

至于立法院的文件调阅权,则系由委员会集体决议后执行,而非立法委员个人行使,更不应由立委助理协助执行。基于此,在立法院法制局内应设置专职专业的调查单位,初期人员编制不宜过多,可参考监察院调查处的编制规模,负责调阅政府相关文件。在经过分析调查、厘清权责关系后,提供专业意见供委员会调阅小组参酌。此一调阅工作应符合保密原则,仅对委员会公开。

至于听证会的性质与公听会显不相同,应具备法定之约束力与强制力。若应政府机关之要求,可采秘密方式进行;但其结果则应对社会大众公开,以昭公信。关于听证会约询之对象,对政府官员与具备公务员身分之人员,应具强制到会、诚实应答之义务,但民间人士则不受此约束。根据此一原则,订定相关之罚责。

对于调查之结果,相关当事人若涉违法与失职,则应迳送司法机关,由惩戒法院或一般法院负责处理。至于政治究责,则由立法院透过质询、倒阁、弹劾、罢免等方式进行。

由于听证会动见观瞻,效应显著,而且影响巨大,《立法委员职权行使法》第八章中应设置专条予以规范。立法委员应严格要求自律,以免有心人藉听证程序上下其手,牟取私利,进而破坏调查与听证之公信力。

质言之,立法院文件调阅权之行使,旨在厘清政治责任,整肃不法、追究失职,借此强化议会之监督功能,落实分权制衡。但有鉴于西方议会党同伐异、恶性斗争之流弊,其实施程序与内控机制必须周全审慎,避免利益输送,从中渔利。

此外,负责执行调查工作的公务人员必须专职专业,不党不私、公正不倚,不受党派私利的影响。美国国会的「政府督责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长期以来一直维持着超党派、专业与公正的形象,备受肯定,值得参酌。这也是立法院推动国会改革方案的另一重心所在,不能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