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明着卖属于知法犯法

李英锋

“郑重声明,请仔细阅读后购买,本品为×品牌火腿肠,因到期只能用于宠物饲养,品相好不变质,售出后不调不换。”据《法治日报》报道,在临期食品凭借“量大管饱还便宜”的特点刮起一阵流行风后,一些过期食品也在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堂而皇之地售卖起来。一些商家明知自己售卖的是过期食品,却试图在详情页通过文字声明免责或者模糊概念诱人下单。

临期食品营销风又吹向了过期食品,一些商家在电商平台或二手交易平台公然叫卖过期食品,俨然把过期食品开辟成了一条市场“新赛道”。商家的免责小算盘打得啪啪响,以为把丑话说到了前头、说到了明处,以为通过“郑重声明”“免责声明”等方式告知了消费者食品过期的情况,让消费者自主选择,与消费者达成了某种交易默契,或者在食品的标签信息、质量、用途等方面打模糊牌,就可以给营销行为洗白,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显然,商家打错了算盘。

过期食品及其再加工食品是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在市场“黑名单”之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论商家偷偷摸摸销售过期食品,还是“明卖”过期食品,无论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给人食用,还是给宠物食用,无论商家直接销售过期食品,还是以过期食品为原料再加工新的食品出售,均严重踩踏了法律底线,威胁、伤害了消费者或其宠物的健康安全权益。对此,商家应视情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销售临期食品在法律和市场允许的范畴内,只要商家全面、真实、准确标注和宣传,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属于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而销售过期食品则是违法侵权行为,商家即便发布了“过期声明”,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通过降价给予消费者优惠,诱导消费者自主行使选择权,也无法改变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侵权性质,无法减轻或免除商家的法律责任。

“明卖”“混卖”过期食品刮起的是一股扰乱市场秩序、坑害消费者权益的歪风,对这股歪风,必须依法狠刹。过期食品的销售主阵地是相关平台,暴露出平台管理的漏洞。《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电商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等应承担主体责任,通过智能+人工措施不断升级监测能力,加强对入驻商家的监督,如发现商家有销售过期食品等问题,及时采取断开链接、下架商品、封限账号等措施,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针对销售过期食品乱象开展联合治理,强化线上线下巡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方收集问题线索,对查实的销售过期食品问题,顺藤摸瓜,全链查处,联合惩戒,让链条上的商家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失信代价,并通过曝光案例教育引导商家增强自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起到查出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监管部门还应联合相关食品行业协会进一步健全对过期食品的管控监督机制,确保过期食品进入无害处理渠道,去向透明,有登记,可追溯,与前端销售环节相衔接,形成销售链闭环。

过期食品是违法食品,也是有害食品或高风险食品。对此,消费者须有清醒的认知,摒弃侥幸心理和贪便宜心理,自觉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