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法3户以下非部落禁开发 竹县议员吁保障原民权益
县议员刘建民15日在议会总质询时,针对原民会因国土法引发反弹订定「原住民土地使用规则草案」,请原民处长云天宝争取保障原民权 益。(罗浚滨摄)
国土计划法对原乡地区规定50公尺范围内有3户以上认定为部落,土地划定为农业发展第4类,3户以下不认定部落,引起竹县原民反弹,县议员刘建民15日肯定原民处长云天宝为乡亲争取权益的努力,希望原民会订定「原住民土地使用规则草案」,也要争取保障原民建物合法化。云天宝指对草案已提出相关建议,请国土署和原民会采纳修正。
云天宝表示,国土署和原民会订定的原住民土地使用规则草案有12条,用意要为2户以下列为国土保育区的建筑做解套,同时也规范3户以上,但还是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县府也提出意见认为应该修正。
云天宝指非都市土地编定公告,105年5月1日前的建物,有合法机会,依法可编定为丙种建地,容许使用住宅及服务设施等23种项目,草案应该对原乡土地全面订定容许使用项目,不能仅针对「住宅」合法化部份订定。
此外,草案对原乡住宅申请「一生一次」变更编定及兴建住宅计划,以新竹县的经验,必须取得环境敏感区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要须委托专业技师和建筑师签证,过程冗长,对原民是一笔庞大负担,还要经过乡村区整体规画,指认空间区位等限制条件,增加申请「一生一次」的困难度,国土署应该修正。
云天宝说,草案对合法补照的建物面积计算方式,是可以解决原乡长期以来补照面临建蔽率问题,但建议修改为107年4月30日以前的既有建物,维持原区域计划法已编定的甲、乙、两种建筑用地,才能维护原民权益。
云天宝并指出,过去原民部落因灾害办理迁村是以目前使的作业须知办理,而草案拟定建筑用地规画兴办事业计划,规则内容规范很多,从环境敏感区位安全调查到整体财务计划,并无法简化任何流程,若有部落发生灾害要紧急办理迁村,条文加入需乡村区整体规画要求,恐造成迁村计划延宕,建议国土署和原民会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