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别让国会变野台戏(陈清云)

图为立法院国会改革相关法案完成三读程序,立法院长韩国瑜在通过后敲槌。(资料照,黄世麒摄)

立法院第11届第1会期于近日结束,然国会庙堂近期以来的纷乱,政党间战火从院会延烧到委员会,由审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开始,发生暴力肢体冲突与谩骂、半夜入侵内政委员会、恶意霸占委员会主席台,或是瘫痪委员会审查作业,种种脱序失控的行径,已有失立法委员该有的理性问政风度也降低了立法品质。

立法委员的战场与职责,应当是在质询台上与行政官员理性攻防,身为法律制定者,理当知悉禁锢软禁议事人员恐触犯《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破坏麦克风与毁损桌椅、半夜撬门开锁可能触犯《刑法》第138条毁损公物罪,或违反《立法委员行为法》。但如今国会议员却将宪法第73条规定,对立法委员之言论免责权等相关事项无限上纲,认为于院内行为均不受法律规范。

但他们似乎忘记,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35号解释曾补充说明,逾越立法院内言论免责权范围,与行使职权无关之行为,诸如蓄意之肢体动作等,显然不符意见表达之适当情节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宪法上开条文保障之列。

又前开解释就国会自律之规范,也提到具体个案中,立法委员之行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范围,于维持议事运作之限度,固应尊重议会自律之原则,惟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及被害人权益,于必要时亦非不得依法行使侦审之权限。

是故,司法介入立法院争议为最末手段,基于国会自律,立法委员仍应遵守内心的那一把尺,不宜把《立法委员行为法》视为无物,持续挑战国会纪律。

特别是前述事项已触及《立法委员行为法》第7条第1项明文规定禁止事项,例如第5款不得破坏公物或暴力之肢体动作、第6款不得占据主席台或阻挠议事之进行、第7款不得胁迫他人为议事之作为或不作为、第9款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议事人员做不当之要求或干扰;除此之外,也不宜把《立法院纪律委员会组织规程》第7条所定惩戒处分事项当作儿戏。

目前所出现荒腔走板的争执,造成委员会的质询都被没收,让人不禁想起日前朝野审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时,高声疾呼「没有讨论不是民主」、「回归委员会中心主义」的民进党,如今看来尤为讽刺。

由衷期盼国会能回归理性问政,遵守国会自律与纪律,希望韩院长能够处理这个事情,让类似情况不再发生,而非如脱缰野马上演失序闹剧。

(作者为前立法院法制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