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国赔问题 护宪大于公约(沈迺训)

陆委会发言人詹志宏。(图/本报系资料照)

因日前陆籍男子国赔获赔案所引发的大陆地区人民是否适用国赔资格问题,意外连动到早于2021年政院就曾提出的《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实则前案是针对陆人是否可直接适用《国赔法》;而后案从推动立法的时间动机来看,应不是为了创造「一边一国」予以加工特修,让陆人可以一体适用外国人国赔,而是为《国赔法》赔偿资格不分国籍一体适用而修,二事不宜并论。

根据法务部的解释,因现行国赔法与现代人权保障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精神未尽相符,才会在前年提出修正草案,删除《国赔法》第15条的平等互惠原则。倘新法通过,凡于台湾领域内发生国赔案件,不论国籍均得依法请求。

然而此次修法仍需注意「合宪性」问题。其争点并非如前案所生的陆籍人民是否为中华民国人民如此高度政治性问题,而是在于当前《宪法》第141条明定,「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清楚揭橥平等互惠之外交原则,而此次《国赔法》修正草案仅因未与国际公约精神相符,就将平等互惠原则删除,于宪仍嫌草率。

尽管《宪法》第141条所定系一种训示规定,然其仍属基本国策,断不可轻视为国家行政立法作为参考而予以偏废率行。诸如此类的基本国策训示规定,早已不断在过去释宪案中做为合宪与否的解释理由;在各种法案订定修正过程中,也必成为立法理由依据之原则地位。此种「宪法委托」概念立法者实有重大义务予以遵循落实。

回顾《宪法》订定背景,当时国家虚弱外交乏力,各种继受清朝而来的不平等条约规定,乃至于殖民地治外法权存在严重侵害国家主权,方有第141条平等互惠原则的订定,目的在于维护我国主权与国家尊严。此一背景尤需叙明。

进而,法务部提出现行国赔法与两国际公约精神未尽相符。但也需注意到,虽然两公约保障人权规定具有国内「法律」的效力,但《宪法》第171条亦明定「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之规定。因此尽管《宪法》第141条表明「尊重」条约之精神,但宪法大于法律之「法律优位原则」仍应优先适用,《宪法》第141条的平等互惠原则必须基于基本国策的地位受到立法优先引援。

另补充者,《宪法》第24条「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仅规定人民有国赔请求权,非本国人民者本就非受宪法保障,宜依外交平等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人在我国受国家侵权行为必须有适当的损害填补机制无疑,但采取绕过《宪法》另行依国际公约行事,亦生「鸡毛当令箭」的法律越位争议。建议法务部或可思考外国人入境时采取提供低价意外保险或提供补偿办法等,避免触碰到「赔偿」如此基于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互惠适用原则的领域,亦不失为可行之道。

(作者为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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