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积善必有余庆?看看救总的下场(李永裕)
救总遭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以诸多违法谬误的理由,认定为是国民党附随组织。(本报资料照片)
中华救助总会(下称救总)自民国39年成立迄今,已逾70个年头了,人生七十古来稀,古时活到七十高龄的人并不多见,而公益慈善团体成立营运迄今超过70载,更属难能可贵,时人推崇备至。
救总成立历史悠久,在国内是老字号的公益慈善团体,历经我国政府风雨飘摇,天灾人祸频传而物资严重缺乏的年代,始终以救灾、救难为宗旨而从事人道关怀、救助服务不遗余力,自93年起连续多年荣获内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评鉴优等,并于98年荣获行政院国家「永续发展奖」。
原以为积善必有余庆,谁知匹夫无罪,怀璧其罪,救总终究不敌时空环境变迁与政党势立消长,遭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下称党产会)以诸多违法谬误的理由,认定为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如今回想起来,行政院当年颁给救总『永续发展奖』加以肯定,现今则认定其为附随组织而随时要将其抄家灭门,收归国有,这「永续发展」四字,听来格外讽刺,令人鼻酸。
细究党产会认定救总为国民党附随组织的行政处分,无论在程序或实体面都有极为明显重大的违法瑕疵,举其要者,有几位「未参加」法定听证程序的党产委员,竟「参与作成」认定救总是附随组织的行政处分,等同是未参与审理却参与作成判决,视正当法律/行政程序于无物,架空党产条例要求的法定听证程序实质功能(相当于法院言词辩论与证据调查程序)。
党产会自知其处分理由甚为薄弱牵强,竟于行政处分作成之后,未经召开听证程序而迳自追加补充救总是附随组织的理由,剥夺救总辩驳机会,对照今日司法院一再推行各种满足程序正义及人民诉讼权保障的修法措施,党产会前述作为明显背道而驰,其为达成目的而不惜公然违法硬干,法院不予纠正而仍为其违法行径背书,实在令人痛心。
根据党产条例规定,「附随组织」指的是「独立存在而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之法人、团体或机构」;或「曾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且非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政党实质控制之法人、团体或机构」。
党产会既认定救总是「从前的附随组织」,基于举证法则,党产会自应举证证明救总符合:一、「曾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二、「非以相当对价转让」;三、「脱离」政党实质控制之法人、团体或机构。以上三要件均须兼备,缺一不可。
然而,救总到底是如何地为国民党所「实质控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何人被控制?什么财产被控制?何种业务经营被控制?又是何时、何地、何人、用何方法,「非以相当对价转让」?又是如何「脱离」国民党的实质控制?
党产会迄今仍语焉不详,含糊其词,未举出具体确切的证据证明其所为认定依据何在,而是一再重复跳针其所谓党国体制、以党领政等空洞说词,甚至说词一变再变,忽称76年起控制力减弱、忽称90年起脱离,后改称96年至91年脱离,各种版本莫衷一是,已难取信于人。
更何况,「从前的附随组织」在逻辑概念上,应仅限于适用「私法人」,不适用「公益法人」,因为「公益法人」并非营利事业,而无出资额或股份,实无可能以对价转让予他人经营。依吾人的生活经验,曾听闻有人出钱买公司或财团收购企业,从没听说有出钱收购公益法人。
救总是货真价实的公益法人,这点毋庸置疑,自无可能符合「从前的附随组织」概念。党产会无视此一事实,仍作成救总是附随组织的认定,严重悖离生活常情,法院不察而为其背书,所谓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莫此为甚。傥所谓天道,是邪非邪?
(作者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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