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震灾 如何申请延期缴税?一分钟看懂怎么做
花莲震灾,受影响的纳税义务人可申请延长纳税。(图/报系资料照)
地震造成多处地区灾情,纳税义务人如因此造成财产损失,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缴纳税款者,可依据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
北区国税局说明,依据财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404569950号令「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适用标准如下:
一、请填具申请书、叙明无法缴清税捐之理由并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一)税捐稽征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核发之灾害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收文之灾害损失申请函及损失清单影本。
(二)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事由,领取机关、团体救助金、赈助金等,或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受灾户之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纳税捐之相关证明文件。
至于延期或分期标准则是这样:
(一)税捐未达20万元,得延期一至二个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税捐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得延期一至三个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税捐在100万元以上,未达新500万元,得延期一至六个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税捐在500万元以上,未达1千万元,得延期一至十二个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税捐在1千万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个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申请期限:应于规定缴纳期限内提出申请,倘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提出申请者,得于其原因消灭后十日内申请回复原状,并同时补行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申请。
纳税义务人可使用自然人凭证或工商凭证于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以「线上申办」方式申请;非线上申办者可透过该网站自行下载申请书(委任他人申请者请另行检附委任书)或至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索取,填妥后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临柜申请或邮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