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贪警A走7800元 判刑1年半缓刑5年

基隆市1名刘姓侦查佐前年侵吞市民送交的拾得物7800元,基隆地院审理后,认为刘并非拾得物业务承办人,改以刑法渎职、伪造文书、窃盗论罪,共判刑1年6月,缓刑5年。(本报资料照)

基隆市1名刘姓侦查佐前年侵吞市民送交的拾得物7800元,检察官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嫌起诉,最低刑期5年。基隆地院审理后,认为刘并非拾得物业务承办人,改以刑法渎职、伪造文书、窃盗论罪,共判刑1年6月,缓刑5年,全案可上诉。

据了解,刘姓侦查佐于2021年1月22日起任职基隆警四分局侦查队侦查佐,暂代小队长职务,小队中的蔡姓警员负责办理拾得遗失物业务。

本案为一名蓝姓男子因无照驾驶遭员警告发,心生不满,酒后2021年9月5日凌晨5点多到警四分局中山派出所抗议,并将7800元纸钞和5张统一发票弃置在户外民众报案区桌上。余姓警员请他领回遭拒,便以蓝为拾得人名义,填写受理拾得物案陈报单,连同拾得物交给蔡姓警员签收,以拾得遗失物程序处理。

但没想到,刘男的侦查小队于同年9月8日全员轮休,当天上午11点50分他返队时,因知道拾得遗失物案情事,认为蓝男已不要这些钱和发票,且看见蔡员桌上有另起遗失物案物主黄女的身分证影本,经蔡授权使用「公文笔砚作业系统」帐号、密码,竟擅自缮打拾得物领据,盗盖蔡的职名章,陈报不知情的侦查队卢姓分队长,代林姓侦查队队长盖章签核。

刘姓侦查佐9月9日在侦查队办公室,制作黄女领回7800元领据,再盗盖蔡员职名章,冒用蔡员名义伪造书函,陈报上级核章。后蓝男接到分局发函通知后,多次向中山派出所反应钱和发票是他的,不是黄女的,想要领回。

第四分局展开调查时,刘男于10月16日到中山派出所,以发还拾得物作业错误为由,拿出7800元,请警员立刻发还给蓝男。警员另到超商买5瓶饮料,取得5张发票,一并发还蓝妻签收,想要借此规避刑责。

基隆地院合议庭认为,刘男窃取分局侦查队实力支配下非公用私有财物,犯刑法第134条前段、第320条第1项公务员假借职务机会故意犯窃盗罪,以及及刑法第134条前段、第211条公务员假借职务机会故意犯伪造公文书罪。

法官指刘男职司调查犯罪工作,竟利用职务上的机会知法犯法,侵害国家权力尊严与信用,损及民众对警察人员期待与信任,伤害其他恪尽职务警员形象。审酌刘无前科,犯后坦承犯行,并已返还现金及发票;警局整体综合考评良好或尚能称职,尚有高龄生病母亲需扶养等情状,判刑1年6月。

法官表示,念及刘男其因一时失虑触法,经过侦审程序及科刑教训当知警惕,无再犯之虞,谕知宣告缓刑5年,缓刑期间接受保护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