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房仲男刺死承租客判10年6月 死者家属:判太轻
房仲业者吕男刺死承租客,嘉义地院判10年6月徒刑。(本报资料照)
嘉义县房仲业者吕男去年10月间,与欲承租仓库的黄男等4人相约在水上乡一处仓库,一言不合发生斗殴,吕男竟持刀刺死黄男,案件进行国民法官参审,嘉义地院5日依伤害致人于死罪判吕男10年6月徒刑,又犯伤害罪处2年徒刑,死者家属认为判太轻。
死者黄男家属由律师陪同到场聆听判决后表示,判太轻了,无法接受,吕男从案发至今都没有表达和解的善意,犯后态度恶劣。
32岁吕男及其父亲从事房仲业,去年10月17日晚间,父子俩人与欲承租仓库的黄男、白男、高男及1名未成年男子共4人,相约到嘉义县水上乡1处仓库,双方一言不合起争执,随即斗殴,黄男拿折叠短刀刺伤吕父,吕男也拿出弹簧短刀刺中黄男的背部,高男则持手机摄影。
白男开车撞倒吕父,吕男持刀追砍黄男及白男,致黄男中右肩后面、背部中央2处穿刺伤,经送医急救不治。白男则有肝脏穿刺伤并出血性休克之伤害。
嘉院说明判决理由是,吕男与死者、白男等人素不相识,也无仇恨,持刀砍杀2人,是偶发冲突,无故意杀人犯意,应属伤害犯意,而双方互殴过程中,吕男情绪失控,丧失理智而追刺黄男2刀、白男1刀,不足以认定是基于义愤,国民法庭评议起因、过程、手段、造成的损害、社会复归状况、被害人家属之意见,而决议出上述刑度。
嘉院表示,考量吕男另有其他案件可能合并定应执行刑,因而本件所犯2罪,先不合并定应执行刑。当事人如对判决不服,可于收受判决后20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