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涉刺死承租人聲請不行國審 涉法律感情嘉院駁回
嘉县吕姓房仲去年与欲承租仓库黄男等4人起争执、斗殴,吕男涉持刀刺死黄男,案件将行国民法官参审;吕男日前声请不行国民参审,嘉义地院认为是否符合「当场激于义愤」要件,牵涉国民法律感情判断,应予驳回。
吕男日前委托辩护人向嘉义地方法院声请裁定不行国民参与审判,理由为案情相当复杂,且有多处争点,因此,须高度专业知识来完成审判程序,显见案件已无彰显国民参与审判价值的重要意义。
嘉义地方法院表示,32岁从事房仲的吕男及其父亲,于去年10月17日晚间,与欲承租仓库的白姓、高姓、黄姓等3男及1名未成年人,在嘉义县水上乡1处仓库前发生争执、斗殴;吕男涉嫌持短刀接续挥砍、刺击黄男2下、白男1下,造成2人血流如注,黄男送医不治、白男急救后挽回一命。
嘉义地院认为,关于吕男犯罪动机,吕男行为应认定于「杀人罪」、「伤害罪」、「伤害致人于死罪」,抑或「义愤伤害或义愤伤害致死罪」,这与吕男生活经验息息相关,且是否符合「当场激于义愤」要件,更牵涉国民法律感情判断,而非属高度法律专业知识范畴。
嘉义地院指出,这起案件造成1死1伤,对社会秩序与治安冲击甚大,吕男所涉犯行应如何论罪科刑,为社会大众所关心,且由国民法官秉其正当法律感情参与审判,共同认定事实并为刑量定,具有维护公益及彰显国民参与审判价值的重要意义,因此,吕男声请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