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抗告成功朱亚虎还押看守所 北院裁定理由曝光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容积奖励弊案,对出身北市府的前鼎越开发董事长朱亚虎与前柯文哲市长办公室主任李文宗声押,台北地院9月29日认定有串证之虞,将2人裁定收押禁见,2人不服各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9日裁定朱亚虎部分撤销,发回北院。李文宗部分驳回确定。台北地院9日晚间11点开庭,10日凌晨裁定羁押禁见,朱还押台北看守所。

经朱亚虎及李文宗抗告,高院认为,朱涉犯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罪嫌疑重大,但检察官并未举出有何具体事实足认朱逃亡、灭证、串证之虞,且其所犯并非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法定羁押原因要件。

合议庭认为,李文宗涉犯收受贿赂等罪嫌疑重大,所犯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实足认有灭证、串证之虞,若仅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较小之手段,实不足以确保追诉程序之顺利进行,而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一审裁定其羁押禁见,并无违误或不当,李文宗抗告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高院发回北院重新开庭。北院指出,朱亚虎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卷内相关资料等足稽,则朱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4项、第1项之对公务员违背职务行贿罪犯罪嫌疑重大。

朱所坦承行贿金额及范围,参酌卷证其他资料以及共犯或证人之陈述,尚属有疑。朱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为保障朱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确有事实足认朱有灭证、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至于声请书主张朱有逃亡之虞部分,卷内资料并无法确实呈现朱有何逃亡或准备之事实,不能仅因涉犯重罪,家属均在国外,骤认即有逃亡之虞 。再者,朱并无通缉到案纪录,且预防朱逃亡并非仅羁押一途,尚有其他替代方案足以满足此目的,故此部分声请为无理由。

北院表示,考量朱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朱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

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对公务员行贿,影响国家层面深远,应偏向于公共利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羁押必要,因此裁定羁押禁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