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入罪?小悦悦翻版 女子遭2次辗毙20路人漠视
▲中国河南一名女子遭2辆汽车辗压,路过的人全选择「见死不救」。(图/翻摄自《平安驻马店》微博)
中国河南驻马店公安局于7日称,一名女子在过马路时遭计程车撞飞后,又遭一辆轿车2次辗毙。过程全由监视器录下,其中最令人惊讶的莫过于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许多网友开始评论「见死不救是否犯法」。外媒也写了一篇名为「『见死不救』入罪,中国在等什么?」的报导。
据《德国之声》报导,这起车祸发生于4月21日,虽然警方透过监视器快速找到2名肇事司机,但不论是轿车撞人的惊悚场面,还是短短1分钟内有10辆汽车和约20名路人的「见死不救」行为,皆令人十分愤慨。有网友认为,这仿佛是4年前广东「小悦悦事件」的重演。对于这2起相似的肇事逃逸事件,大众的焦点却在「路人和旁观司机的冷漠」,并探讨「见死不救是不是犯法」。
▲中国2岁女童「小悦悦」遭2辆车先后辗压,10多名冷血路人见死不救。(图/CFP)
报导显示,在中国《刑法》中,的确找不到与「见死不救」相应的罪名,法律仅规定特殊身分或特殊职务(例如:警察、医务人员)在他人遇难时有救助义务。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有32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议案,并提倡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从此法律界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诉诸法律,还是依旧属道德规范」讨论得相当激烈。
报导称,反对者认为,见死不救是属于道德上的问题,不属于法律强制管辖的范畴,且见死不救的界线较模糊,若打击面过宽或过窄,都会达不到社会利益。但「入刑」的支持者提出,临危相救是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若把义务升成法律义务是合理也可行的。
▲「小悦悦事件」召开法律专题研讨。(图/CFP)
报导提到,根据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遇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可以施救且不给本人带来危险,也不与其他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却选择拒绝施救的人将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这条就是德国所谓的「见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不过该法律也规定,实施救援行动的前提是「协助他人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意味着施救者不该「奋不顾身」,要先考虑自身与第三者安危。
另外,只顾着围观看热闹,并对警方和救难人员构成阻碍的人,也有犯了「见死不救」之嫌疑。此外根据德国《民法》规定,见死不救行为的受害者还有权提出赔偿。
▲因应「小悦悦事件」,广东佛山280人集体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图/CFP)
德国科隆大学退休的法学教授,同时也是中国问题专家霍伊泽教授(Robert Heuser)于2011年曾接受《德国之声》采访。霍伊泽教授在受访当时曾提出,中国引入见死不救罪的时机到了,「虽然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准不能透过法律提高,但至少能以此制裁不道德行为。」
但令霍伊泽教授遗憾的是,尽管中国法律专家对见死不救罪讨论许久,却始终没有进行立法动作,只是按照见义勇的原则来对救助行为进行褒奖。霍伊泽教授认为,若国民不自觉救助,那国家就该透过法律强迫人民这样做,要用法律来维护最基本的社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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