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假借职权图利「最高罚600万」! 翁晓玲率蓝委推草案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郑佩玟/台北报导

立法院近日再度讨论废考监议题,蓝绿意见冲突。国民党立委翁晓玲、王鸿薇、林沛祥等人提案拟具「监察委员行为法草案」,草案明定监委不得假借职权,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损害他人,违者可处30万以上、600万元以下罚锾。

蓝白党团也在国会扩权法案三读后,提议要废监察院。翁晓玲也曾在3月时质询时监察院秘书长李俊俋时曾说,监察院应该积极提出「监察委员行为法」,如果监察院不提,她可以来提,遭到民进党立委吴思瑶痛批「违宪」。翁晓玲因此表示,立法本来就是立法院的职权,不同机关需要例的法,立法委员都有权利可以提案,「吴思瑶本来就不是宪法专业,对于宪法知识不了解,不跟不懂的人争执。」

根据该草案,监委行使职权应超出党派、保持中立,于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政治活动或行为,包括为公职候选人助选、为政党募款等;监委应谨言慎行、廉洁自持,避免不当或易受质疑有损监察形象的行为。

草案规定,监委任职期间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也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监委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与公费助理不得收受不当餽赠、招待或期约于卸任后享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监委不得假借职权,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损害他人。

草案也规定,调查案件不得借故稽延。不得无故不出席监察院院会、各委员会会议及纠弹案件审查会议。

草案指出,监委若违反监察委员行为法,除可予以警告、提案弹劾,涉及刑责者移送法办;并得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予以停权三个月至半年;若假借职权图利自己或他人,可处三十万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中监委行使职权,批办人民书状、调查案件或审查纠举案、弹劾案,若书状或案件的当事人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订有婚约者或与其有五亲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应自行回避。

另,监委在调查程序中,除基于职务上之必要外,不得与当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为调查程序外之接触。监委不得向监察权行使对象有关说、请托或为不当之推荐。监委对于其他委员调查之案件不得关说或干涉。

草案也规定,监委待遇的支给,比照中央部会首长的标准,应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规定申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