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证人剥夺被告权益 监委王美玉提案纠正法务部滥用「他」字案

监委美玉。(图/记者赖于榛摄

记者潘永鸿台北报导

检调去年12月搜索新党青年军王炳忠住处,以检察机关侦查「他」字案件,采用拘提、搜索、监听强制手段,但却不为刑事诉讼法所定终结侦查之处分,而采非法律行政签结方式,严重侵害诉讼当事人基本人权监察委员王美玉14日提案纠正法务部

王美玉调查发现,关于新党青年军王炳忠等人今年六月被台北地检署依违反《国安法》起诉,地检署及法务部调查局侦办时,以「他案」方式预立传票拘票及搜索票「三票齐发」,同时将王炳忠以证人身份传唤、拘提既搜索到案。王美玉表示,他案制度假借证人剥夺被告权益,并非单一个案,严重侵害人权,因此提案纠正法务部。

监察院司法狱政委员会通过王美玉所提法务部之纠正案指出,本案缘由于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与法务部调查局侦办国家安全法案件,以他案方式预立传票与拘票与搜索票(三票齐发)方式,同时将嫌疑人等以证人身分传唤、拘提暨搜索到案,引发各界质疑是否现行他案制度均得以上开方式,剥夺被告应受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告知、缄默权与律师到场协助之权利。经立案后,向法务部调阅相关卷证,并咨询相关学者专家,及约询相关法务部主管,发现上开作为并非仅为单一个案,其涉及检察机关侦查「他」字案件的现行实务,普遍采用非法定方式结案,违反宪法第16条侵害诉讼当事人之基本人权,确有重大违失,自应予纠正并促其注意改善。

▲王炳忠。(图/记者林裕丰摄)

王美玉表示,刑事诉讼法已经明文规定,「被告」与「证人」身分及各种强制处分要件,现行规定被告有缄默权,可以聘请律师,证人则没有律师在场权,致现行实务经常变相采用「他」字案件方式,以法未明定之「关系人」身分进行通知,甚或假借「证人」而剥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缄默权与接近律师之权利,被传唤者之法律地位实质上究为「被告」抑或「证人」或「关系人」,均操诸检察机关认定;另外,检察机关对于第三人(证人)搜索时,得以三票齐发之方式,于搜索前预先开立拘票,以期于出示传票后,若发生拒绝到场之情形时,立即拘提证人,形同逮捕被告之手段。

王美玉表示,更严重的是检察机关将「证人」视为有犯罪嫌疑拘提到场后,可以不准许证人离开,且不受宪法第8条所定24小时人身自由保障之限制,这些作为均造成证人地位比起被告犹有不如,台湾自诩为民主法治国家岂能如此为之,尤其他案制度除逸脱刑事诉讼法规范外,明显已违反宪法人身自由保障与违反公平法院原则,自应纠正法务部,立即检讨改善,以保障诉讼当事人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