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彦安/政府不应任意侵害采购厂商的隐私

修正案若过,投标厂商领款个资全都露。(图/达志示意图

文/谢彦安

工程会日前提出「资讯服务采购契约范本」第5条修正草案,拟依据国发会之建议,修正未来机关得将厂商名称、机关实际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及用途等付款明细资料公开于政府机关网站及开放于政府资料开放平台。倘如修正案通过,未来投标厂商及负责人的领款个资恐将全摊在阳光下,无所遁形

人民隐私权属于宪法第22条保障之权利,人民可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另外104年12月通过之「个人资料保护法」,亦明确规范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有所限制。政府采购得标之厂商,即应给予隐私权及个资保护,否则厂商及负责人辛苦得标后,为政府尽心工作下,岂不是晚节不保而遭政府公然侵害个资?

一旦此项草案通过,未来厂商如与机关尚在争议处理中,致款项遭机关扣留,即可能因先被公开,而造成厂商面临压力及其他损失,对厂商殊不公平。另可能发生竞争厂商借此上网收集对手情资、有心人士不当利用个资、或围绑标情形等诸多麻烦事端

虽国发会此项修正建议,可能主张是利于采购资讯透明化、或便于机关间取得资讯以制作相关统计资料等用途。惟宪法第23条要求国家任何要限制人民权利的行为,都应该采取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另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5、16条,要求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应限于必要范围、且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机关间如为了取得特定厂商资料,大可直接向主计总处发文取得,或由国发会汇整专案报告再行公开,毋须大费周章修订此法,使每个投标厂商及负责人暴露在随时会被公开的风险,造成更多的损害。

本次修正草案为资讯服务采购契约,但如果通过修正案,未来的财务、工程契约范本可能都会跟进,造成全面性厂商个资的侵害情况,不可不慎。

建请工程会能发挥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智慧,撤回相关修正草案,勿为达成其他单位政策而勉强背书,而走回头路去侵害人民之隐私权,方为全体采购厂商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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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彦安,执业律师/国立台湾大学兼任讲师,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