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妳享受性高潮!兽父口交10岁女儿 狡辩语录让人拳头硬
阿华向10岁女儿诓称,要教导她「如何享受性高潮之欢愉感」,对女儿口交猥亵得逞。(示意图shutterstock)
新北市一名无良兽父阿华(化名),2008年某日,在住处向10岁女儿(A女)诓称,要教导她「如何享受性高潮之欢愉感」,在对性事还懵懂无知的A女同意之下,以舌头舔舐A女下体猥亵得逞。
法院审理, 阿华矢口否认有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猥亵行为之犯行,他辩称:我是在女儿20岁后,经过她同意后而舔下体,我只是不伦,没有不法。
A女则指控,爸爸是我的主要照顾者,我平常大多都是与他相处,他负责带我出去玩,吃好吃的,也会鼓励我尝试有趣事物;他在我5岁时,就告诉我,舔舐我下体很有趣,最后一次是2008年间日在家,他叫我用我自己手去把我外阴唇剥开,被舔舐的部位是阴蒂、小阴唇,我当时并无是非对错的观念,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是不对的。
直到2009年,学校有一些性相关的防范宣导,我才知道这是一件错误的事,之后爸爸再对我提出要求,我就明白拒绝;后来我陷入忧郁,觉得很羞耻,自己很脏,曾经尝试要找爸爸详谈,但他一直强调自己不是狼父、不是变态,而且告诉我是经过我同意的,我当时真的觉得是自己不对,产生罪恶感。
很久之后,我在与一位我信任朋友聊到此事,他问我有想要提告吗?我和他说我之前没有想过,但后来我很认真思考,决定要与爸爸通话,看他的看法,因为会影响我做出是否提告的决定,我也决定要录音,看之后是否当作提告的证据,不过他在谈话过程仍觉得他没有做错事,所以我决定对他提告。
法官勘验电话录音内容,A女:就是我,小时候大概我上小学前吧,然后到大概10歳、11歳左右吧,你为什么要叫我让你去舔我的尿尿的地方啊?阿华:这个喔,说起来啊,我觉得那个会很快乐,所以我那时候是好意,我倒不是什么坏意,我是觉得好意,我觉得说,欸,这个会很快乐。
阿华:我希望妳能理解说我不是那种猥亵的念头,我是好康逗相报,我想告诉妳说,欸,这个很快乐,妳要不要试试看,这样,那。我是用这种心态告诉妳的,妳可能无法理解,但是我跟妳讲就是实话。
A女:你去舔我那个地方明明就是错的啊。然后你还教我自慰,这个也是错的啊,这也是错的啊。阿华:妳听懂了没有?妳听懂了没有?我那时候不认为这样是不对,我到现在也不觉得说。虽然妳说很不恰当,这我承认,现在我觉得说啊,对啊,这样妳可能觉得不舒服,是我承认是我错了,但是我那时候是好康逗相报,欸,我说妳要不要试试看,比如这个东西很好玩,妳要不要玩玩看?
A女:那你知道你要承受相应的制裁吗?阿华:我就跟妳讲说喔,你要认为怎样妳去告我好了啦,我也无所谓啦,反正我就跟妳讲说,我至少不是那个心态对妳就对了。
A女:欸,你从头到尾都不觉得自己有错吗?阿华:我就跟妳讲说啊,我假如说我的怀念的心是有邪念的,那我就承认我错。我对妳没有我那个邪念,我还觉得欸,好康逗相报,我看到因为看到这个好康。我才告诉妳,就像这个笑话好好笑,我告诉妳,妳一直到我从小到大就是这样对妳,我有什么好玩的、好吃的。
A女:拜托了。一个10歳、11歳的小孩闷闷不乐,你教她让让你去舔她的下体,让她觉得快乐,你觉得这个叫做正常吗?阿华:妳觉得不正常,我告诉妳吧,我最近爱上一个中班的小孩,妳认为不正常吗?妳也认为不正常。我搬到XX来就是为了小孩。那我就跟妳讲,妳认为我正不正常,当然妳认为我不正常,没有人会认为我是正常,可是我确实是这样的人。
一审法官依法判决,阿华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年5月。阿华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审酌阿华虽前无刑事犯罪前科纪录,但他身为A女之父亲,恣意以让A女体验性高潮为由于以猥亵,导致A女身心受有严重影响,且阿华犯后不断狡辩,丝毫未有反省自身过错,法院审理时还辩称自己所为仅是不伦,而非不法之犯后态度,且迄今未能与A女达成和解或赔偿损害。
日前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原判决,阿华改依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猥亵行为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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