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聘案調查員需做犯罪認定? 教育部澄清:沒要求

教育部强调,刑法仅是协助分析情节轻重之工具,并未要求研习学员在调查报告中撰写教师犯罪认定。本报资料照片

近年不适任教师案件大增,若教师涉及特定解聘事项,需接受校事会议的行政调查。全教总表示,该调查的调查员培训中,引导学员在调查报告中做犯罪的认定,例如伤害罪、强制罪,仿佛把调查员培训当成法官训练所。教育部回应,刑法仅是协助分析情节轻重之工具,并未要求研习学员在调查报告中撰写教师犯罪认定,未来将更清楚说明,以消除外界疑虑。

全教总今日发布新闻稿指出,依据「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及资遣办法」,涉及教师法特定解聘事项的教师,应组成调查小组对事实做认定,调查员培训则由教育部负责。但这项对于对教师职场行为的「行政调查」培训,却引导学员在调查报告中做犯罪的认定,例如伤害罪、强制罪、公然侮辱罪,仿佛把调查员培训当成法官训练所,要求对教师职场行为做罪犯认定。

全教总认为,这等于把「疑似工作不适任教师」当罪犯来调查,是严重且不恰当的,不仅造成调查员对培训内容感到困惑,基层教师获知后也产生恐慌,因此要求教育部说清楚讲明白,行政调查报告为何会成了犯罪报告?

全教总指出,讲师若仅是教导学员认识刑法上的构成要件,以作为案件重、轻的判断基准,本无可厚非,但是要于调查报告上叙明构成何种犯罪,可能有违行政调查分际,因校事会议的调查报告是行政调查,不是刑事侦查,更不是法院判决,行政法院的法官也不会在没有经确定判决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教师是否犯罪。

教育部表示,校事会议的调查是行政调查,并非刑事侦查,亦非法院判决,因此,教育部校事会议调查员研习时,并未要求在调查报告必须作教师犯罪认定及撰写犯刑法罪名。不过,调查员研习的讲义及讨论确实有刑法相关规定及判决分析,主要是为了让调查员多一些刑法的知识,以免对情节轻重判断错误,损害教师权益。

教育部强调,刑法仅是协助分析情节轻重之工具,并未要求研习学员在调查报告中撰写教师犯罪认定。校事会议调查小组最终并非认定教师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而是认定是否有教师法第14条、15条或18条规定的「行为违反相关法规」。对于相关的误解,教育部表示,未来在调查员研习及回流训时,将更清楚说明,以免学员误解,也消除外界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