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團憂獎懲準則增性侵風險 教部:不能籠統懲處

教育部。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国教行动联盟今天指最新公布的国中小奖惩准则,恐使师长无权干涉学生「放闪」,增加性侵风险。教育部则澄清,是要求学校明确规定惩处要件,不能只有「行为失检」等笼统概念。

教育部于4月30日公布「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学生奖惩准则(以下称准则)」,针对违反服装仪容、情感关系及违反学生在校作息规定的管教惩处,订定全国一致性规范。

国教行动联盟今天上午发布新闻稿,质疑准则第11条的规定,恐让学生认定师长无权干涉校园中「放闪」等亲密接触行为,不利于国中小教导身体界线、身体自主权和尊重的概念,也增加性侵、性骚扰的风险。

对此,教育部今天傍晚以文字回应中央社,准则第11条明订「不得仅以情感交往、情感关系暧昧、情感行为不检或其他空泛笼统之概念作为惩处要件。」是指学校须明订惩处要件,不能仅以空泛笼统的概念(如人际互动、行为失检)作为要件。

教育部表示,学生未遵守性别互动分际,学校在保护身心安全的原则下,仍可在校规中订定相关惩处规定。

去年(民国112年)5月,新北市南山高中以2名男女学生互动亲密为由,记2支警告,学生认为「禁爱令」违法,请求救济成功,警告撤销。教育部当时就曾发函各县市政府,要求督导所属学校检视校规,不能笼统地将情感交往、情感关系暧昧、情感行为不检或类似规定,作为惩处要件。

另外,国教盟今天也质疑准则16条、26条规范校长「得」聘学生代表担任奖惩会委员,但这类会议涉及保密义务,依刑法规定18条规定14岁以下人之行为不罚,满14岁未满18岁可减轻其刑,难以要求学生委员负起保密义务。

教育部则解释,这项规定是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让学校在考量校园文化发展、学生智识发展程度下,得(法律中的「得」指「可以」,不具强制意涵)聘学生代表担任奖惩会委员,进而在会议中权衡学生的意见。

教育部表示,学校须在会议规范订定保密规定,并向委员加强宣导并落实执行,避免秘密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