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漁港泊位不足問題 無漁業證照漁船停泊漁港要收費
渔业署今天发布修正「农业部主管渔港基本设施使用管理费收费类目及费率」,针对未具有效渔业证照的渔船停泊渔港开始收费。图为渔船停泊渔港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我国渔船停泊国内渔港免收使用管理费,但近年屡有长期未作业渔船滞留渔港占用泊位,渔业署今天发布修正「农业部主管渔港基本设施使用管理费收费类目及费率」,针对未具有效渔业证照的渔船停泊渔港开始收费,同时推动老旧渔船限期自行解体延长汰建新船期限,以解决第一类渔港泊位不足问题。
渔业署说明,由于近年屡有长期未作业渔船滞留渔港占用泊位,影响作业渔船停泊及渔港调度,本次修正收费类目及费率除了针对未具有效渔业证照的渔船要收费,对于渔船以外的船舶,如游艇、小船、客船、货船、工作船等均维持先前收费标准。
同时也推动老旧渔船限期自行解体延长汰建新船期限,渔业署说,为减少老旧渔船占用泊位,并提供船主有更充裕时间规画渔船汰旧换新期程,去年修正「渔船建造许可及渔业证照核发准则」,从112至114年延长建新船年限。
112年由原本3年延长为15年、113年延长为12年,114年延长为9年,115年后恢复为3年,大幅增加渔民经营渔业弹性,以解决乌石、南方澳、正滨、八斗子、新竹、梧栖、安平、前镇及东港盐埔渔港等9处第一类渔港泊位不足问题,使渔港提供作业渔船足够停泊空间。
渔业署呼吁,渔船的渔业执照应保持有效状态,至于短期内无经营渔业需求的业者,应尽快申请渔船解体,不仅可享有延长汰建年限,也可免缴交渔港使用管理费,可让渔港使用空间更具弹性,以提供作业渔船充裕停泊空间,让渔港功能发挥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