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殉職定義放寬 基隆八堵、新北三重案適用

警政署宣布,经过政府相关部会研议,放宽警察殉职要件修法通过。记者廖炳棋/翻摄

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殉职指抢救灾害、执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务及处理对生命有高度危险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因条件限制,苏昱鸿、黄玮震恐难被认定为殉职,将影响抚恤。

警政署报请内政部邀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等相关主管机关研商修法,在执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即符合殉职,不再局限于抢救灾害、执行拘提或逮捕案犯、处理对生命有高度危险事故等要件。

新法适用于尚未经主管机关审核认定案件,苏、黄两案尚在审核阶段。警界初估,两警若经认定为殉职,抚恤金依年资俸点不同,分别多出七百万至八百万元;警察人员因公伤亡慰问金发给办法本月四日也放宽,殉职一律发给两千万元,两警遗族分别抚恤金加慰问金可领约三千万元。

警政署表示,警察执勤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部分案件依原规定难以认定为殉职,修正保障警察权益,使其勇于认事,并表彰执勤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警察功勋,给遗族更完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