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殉职规定即日生效! 溯及基隆、三重遭撞死员警可适用

警政署表示,放宽「殉职」规定,案经内政部及铨叙部于12日会衔发布生效。(胡欣男摄)

警政署12日表示,近期发生员警执勤遭歹徒驾车冲撞致亡故案件,却难以认定为殉职,引发警界及社会哗然。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员执行勤务中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等案件,依原规定部分案件难以认定为「殉职」,为保障严正执法之警察人员权益,使其勇于任事,报请内政部修正《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放宽「殉职」规定,案经内政部及铨叙部于12日会衔发布生效。

警政署指出,按照原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规定,员警执勤「殉职」是指在抢救灾害、执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务及处理对生命有高度危险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

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员职司查察奸宄、取缔不法之责,在执行勤务时,较一般公务人员易遭不法人士无预警暴力侵害或攻击。为表彰执行勤务中因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警察人员之功勋及给予遗族更为完善之照顾,特别报请内政部于8月14日邀集铨叙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等相关主管机关研商修法,并获得共识,就员警在执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即符合「殉职」规定,不再局限于「抢救灾害」、「执行拘提或逮捕案犯」及「处理对生命有高度危险事故」要件,并追溯适用于尚未经主管机关审核认定的案件。

本次修法后,警政署将依修正后之规定,审议近期发生之员警执勤遭冲撞致亡故等案件,以保障员警遗族抚恤权益。由于基隆员警在值班台被撞死、三重警被毒驾撞死,都尚未审定,因此都能适用新法规定,可望以殉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