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溪活动起冲突 志工怒骂「不要脸」!无罪理由曝光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北市一名陈姓女志工,参加台北市政府环保局所举办的净溪活动,与张姓女志工发生争执,怒称其:「不要脸!」遭起诉公然侮辱罪。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并非故意贬损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判决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姓女子与张姓女子都是台北市政府环保局河川巡守队志工,两人在去年4月29日上午9时10分许,在大佳河滨公园大直桥下,因为志工巡守队队务管理事项发生争执。陈女当场对张女称:「不要脸!」等语,遭起诉公然侮辱。

判决表示,陈女不否认口出「不要脸」一词,但坚决否认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辩称,张女手朝着她挥,她往后倒,才说不要脸等语。

法院指出,就故意公然贬损他人名誉而言,则应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针对他人名誉予以恣意攻击,或只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因失言或冲动以致附带、偶然伤及对方的名誉。

按个人语言使用习惯及修养本有差异,有些人的日常言谈确可能习惯性混杂某些粗鄙脏话(例如口头禅、发语词、感叹词等),或只是以此类粗话来表达一时之不满情绪,纵使粗俗不得体,亦非必然蓄意贬抑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

尤其于冲突当场之短暂言语攻击,如非反复、持续出现之恣意谩骂,即难迳认表意人是故意贬损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处以公然侮辱罪,实属过苛。

法院认为,陈女于争吵过程中脱口而出之恶言,虽粗俗不得体,然其时间要属短暂,应系冲动下失言,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尚难迳认是故意贬损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

加上,又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她确实是恶意贬损张女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即无从以公然侮辱罪相绳,因此判决无罪。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