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私校節稅效益將擴大 可比照公立學校認列100%扣除額或費用

行政院会通过《私立学校法》修正草案,未来捐款私校的节税效益可望扩大。 联合报系资料库

行政院会昨(2)日通过《私立学校法》修正草案,未来个人、营利事业透过兴学基金会捐款私校,一律可比照对公立学校捐款,可认列所得税100%扣除额或费用,捐款私校的节税效益可望扩大。

现行规定下,仅捐赠公立学校可视同对政府捐赠、可100%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对私立学校捐赠则受限于所得税法、私立学校法规定,指定捐赠对象者,个人、营利事业可扣除额度分别为所得额的70%、35%,除非不指定捐赠对象,才能全数扣除。

政院通过两税制修法重点

教育部指出,近年私立学校或协进会皆不断提出公私立学校捐赠抵税额衡平相关建议,为回应外界期待,与财政部共同研商并达成共识,放宽捐款者对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捐款的抵税额。

经过此次修法后,草案将个人及营利事业透过兴学基金会对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捐款,在申报当年度所得税时,无论指定、不指定捐赠对象,皆可「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另外同时为确保捐款资金合理使用,也将与财政部等单位共同强化兴学基金会财务监管功能,修订「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组织运作及基金管理办法」,增强兴学基金会财务监管功能。

另外昨日行政院会也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优化扣缴制度,修正扣缴义务人范围、延长非居住者扣缴税款办理期限与修正违章罚则,维护120万余家扣缴单位权益。

财政部表示,在扣缴义务人范围方面,从原本为给付所得事业的负责人(自然人),改为事业、机关、团体等本身(法人);并增订非居住者扣缴税款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遇连续三日以上国定假日,可延长五日。

另也修正未依限按实填报或填发凭单处罚,由现行按给付金额或扣缴税额的「固定」金额或「固定」比率于上、下限金额内处罚,改为给稽征机关衡酌违章情节或可受责难程度的裁量权,落实纳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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