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坠渔港怪「没阻隔设施」提国赔百万 二审结果他脸绿

前年林姓男子在宜兰大溪渔港旁开车时不慎坠海,他提起国赔诉讼,主张港区没有阻隔设施害他发生意外,求偿10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坠海与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无关,判免赔确定。图为大溪渔港。(本报资料照)

前年林姓男子在宜兰大溪渔港旁开车时不慎坠海,他提起国赔诉讼,主张港区没有阻隔设施害他发生意外,求偿100万元,一审判宜兰县海洋及渔业发展所须赔偿6万9200元,但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坠海与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无关,逆转改判免赔确定。

高院认为,宜兰县海洋及渔业发展所在宜兰县头城镇大溪渔港该路段已有为石阶、系船柱等码头岸边通常应有之安全设施之设置,而链条或阻车缘石等阻隔或警示设施,并非渔港之基本设施、公共设施或一般设施,宜兰县海洋及渔业发展所并无设置之欠缺,也无设置之必要。

高院指出,不能认大溪渔港该路段在设置建造之初未加设置链条,或阻车缘石等阻隔或警示设施,即属存有瑕疵,也无所谓建造后未妥善保管怠为修护该物发生瑕疵之管理欠缺之可言。

高院表示,该路段之视线尚属良好,车辆行驶至该处可清楚见到路面与海面之分界,足见路段纵未设置链条、阻车缘石或其他警示设施,一般车辆行经该处衡情尚不致于直接坠落海中而因此直接发生危险及损害甚明,事故之发生,宜兰县海洋及渔业发展所无国家赔偿责任。

林男提告主张,他在2021年12月27日下午4点多,驾驶车辆至宜兰县头城镇大溪渔港采买鱼货而行经港区内码头边道路,但宜兰县海洋及渔业发展所是大溪渔港之管理养护机关,竟疏未于港区内之码头岸边设置链条、石墩等阻隔设施,以防止进出港区之人员、车辆跌落港内海域。

林说,他驾驶车辆转弯行经该路段时,连人带车坠入港区内之海域,因此受有财产及非财产上损害共计100万元,请求国赔100万元。高院判决驳回林的请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