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没电视、水果...他竟要求「11万国赔」!法官两度打脸

▲林姓男子认为苗栗看守所装设电视,无法观看2小时教化节目受刑人权益受损。(图/达志示意图)

突发中心/综合报导

苗栗县一名林姓男子,自2016年6月20日起于苗栗看守所服刑8个月,他认为,期间看守所未装设电视播放教化节目,且内衣裤牙膏卫生纸物品自费购置,此外,膳食部分连续3周未提供水果,更多次因故停止户外活动,让他深感权益受损,诉请国家赔偿11万元及其利息。对此,苗栗地方法院维持一审简易判决,驳回林男的上诉。

林姓男子主张,服刑期间曾因案借提至新竹看守所,得知该所在个房舍内皆有装设电视播放教化节目,作为法定每日2小时教化之用,然而苗栗看守所却没有装设电视,让他觉得受刑人权利受剥夺。除此之外,苗栗看守所仅提供饮食夹克外裤等,内衣裤、牙膏、卫生纸、毛巾肥皂等物品,都必须自费购买。

另外,林男认为,每日运动半小时至1小时是受刑人权利,更强调运动当然要在户外,苗栗看守所却多次周四停止户外活动,且自他在苗所服刑以来,每周三或周四皆有水果食用,既已养成习惯,即属他的权益,但提供伙食厂商竟未依契约规定,连续3周没有提供水果,他向所方反应,请求补发水果,所方却置之不理,林男质疑有图利厂商之嫌。

因此,林男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第186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之规定,请求被上诉人连带赔偿等语。并声明,应连带赔偿他新台币11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但苗栗地方法院一、二审都判他败诉,且不能再上诉,判决书指出,《监狱刑法》规定,「对于受刑人,应施以教化。前项施教,应依据受刑人入监时所调查之性行学历、经历等状况,分别予以集体类别个别之教诲,与初级、高级补习之教育」,但教化、教育的方式多元多样,非以看电视为限。

▲林男表示,苗栗看守所未提供内衣裤、牙膏、卫生纸、毛巾、肥皂等物品。(图/达志示意图)

除此之外,内衣裤、牙膏、卫生纸、毛巾、肥皂、脸盆等物品,属于个人卫生及使用习惯用品,并非维持受刑人生命健康基本所需之物品,国家没有完全免费提供的义务,如果全由国家无偿提供,无非是以全民所缴纳税款,支付受刑人的生活开销,似有鼓励人民犯罪之嫌。

针对林男质疑户外活动因故停止,权益受损,判决书内指出,监所固应每天使受刑人运动半小时至1小时,但并非毫无例外,若有不得已是由,如受刑人因病或违背纪律遭处罚,或受刑人已从事监外作业、搬运、洒扫等事物,工作中已运动,即不在此限,且运动之处所并没有限制于户外,室内也可以运动。

另外,判决书内容显示,苗栗看守所提供林男饮食,「受刑人主副食营养,应足敷其保健需要,品质须合卫生标准,适时调制,按时进餐;并备足供受刑人饮用及使用之水」,但未明定给予受刑人的饮食内容限于特定的食物。苗栗看守所连续3周未提供水果,并无违反法律,因此,林男主张受刑人权益受侵害,请求国家赔偿11万元显无理由,遭到驳回。

▲林男认为,负责受刑人伙食的厂商未依契约规定,连续3周未提供水果。(图/达志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