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法官无视证据 女反告求国赔
朱姓女子替友人暂时保管房地所有权状挨告侵占,一审判拘役30天,二审逆转判无罪。朱女痛批检察官、一审法官不甩她提出的证据、害她饱受讼累,要求国赔。高雄地院认为朱女求偿程序有误,驳回朱女之诉,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伍姓女子与许姓女子共同持有某房屋,委托朱姓女子申办贷款,朱女事成后因没有拿到约定的服务费、暂时保管房地所有权状,挨告侵占。一审判朱女拘役30天,上诉后法官认为原审有瑕疵,判朱女无罪。朱女痛批检察官、一审法官不甩她提出的证据、害她饱受讼累,提告求国赔100万元。高雄地院认为朱女求偿程序有误,法官也无犯罪事实,驳回朱女之诉,可上诉。
伍女和许女想处理共同持有的房屋,委托朱女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约定事成后给付朱女6%、15万元服务费。没想到,事成后许女没依约给付服务费,朱女拒绝交出房地产权状,因此挨告。
高雄地检署依侵占罪将朱女提起公诉,一审高雄地院认为朱女将房地产权状占为己有,考量朱女在调解时归还权状,判她拘役30天、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
该案上诉至二审,高雄高分院法官听了朱女提供的录音档,清楚证实许女自陈付不出服务费,才把房地所有权状暂时交由朱女保管。法官强调,此案从头到尾没有证据证实朱女侵占,原审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过于率断,已有瑕疵可指」,最后逆转判朱女无罪,可上诉。
朱女不满检察官、一审法官完全无视她提出的录音档、译文,害她饱受讼累,上诉才找回清白,怒向检方求偿40万元、地院求偿60万元。
高雄地院民事庭认为,朱女应先提出书面向地检署请求赔偿,检方拒赔或协调不成才能告上法院。高雄地院承审此案的刑事庭法官未因审判此案,犯职务上之罪而受有罪判决,依法没有国赔的责任。法官最后驳回朱女之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