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卖掉监护权!重度视障无法谋生 法官打脸这款老父免养

父亲不务正业好赌成性,完全不照顾家庭,母亲为取得监护权,还给付50万元元,女子获判免除扶养义务。(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化名)因为年纪大了,加上本身重度视障,因而无谋生能力,便向法院诉请要女儿负起扶养义务,并在2023年11月1日起,到他死亡之日为止,按月在每月1日给付新台币8000元。

法院审理,阿国主张,他在1995年间与孩子的母亲离婚后,就未曾再与他们有所联系,现在因为年老且重度视障,并无谋生能力,需要女儿扶养,才会向法院提起本件声请。

阿国的女儿则表示,父亲是在1992年10月与母亲结婚,但是婚后就不务正业,且好赌成性,完全不照顾家庭,在她年仅1岁多时,因左眼开刀视力几近全盲,父亲不顾她的身心状况,竟然就与她的母亲离婚,母亲为了取得监护权,甚至还给付50万元给父亲。

而且,父亲自离婚之后,就未曾再探视过,遑论给付扶养费,她是由母亲扶养长大,自幼与母亲相依为命,在记忆中从未见过父亲,后来父亲在2001年间再婚,并育有一女,现在突然请求要她负担扶养义务,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

法官考量,阿国现年已63岁,虽然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他是重度视觉障碍之人,堪信阿国主张无谋生能力,又无财产可维持生活,有受扶养之必要等情为真实。

法官审酌,阿国在女儿成年前,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但阿国自女儿年幼时,即未尽扶养义务,已违身为人父应尽之责任,显已构成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如强令女儿成年后负扶养责任,明显有违事理之公平。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女儿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之规定,请求免除对扶养义务,实属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